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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吞食异物涉毒人员的防控与管教作者:禁毒支队 发布日期:2015-11-03
近年来,随着打击涉毒违法人员的力度不断加强,抓获处理的吸毒违法人员的人数日益增多,涉毒人员企图通过自伤、自残、吞食异物等方式逃避打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类情况一旦发生,对戒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办案单位的后续处理工作以及监所的正常管理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吸毒人员吞食异物的原因
通过近几年在戒毒所管教岗位上的工作实践和观察,吸毒人员吞食异物的原因多种多样,究其根本,不外乎生理和心理两方面。通过对各种人员的谈话和了解,结合日常工作中的实际,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以自伤逃避打击处理。公安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暂不收戒,直接办理所外就医手续。公安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吞食异物、需要外科手术治疗的,应要求决定机关送医院治愈后再送入强制隔离戒毒所。因为吞食了金属异物的吸毒人员轻则会造成消化道损伤,重则造成肠胃穿孔,引起腹腔污染,引发腹膜炎,还有可能引起内脏大出血,进而危及生命。因此,吞食异物的吸毒人员在被送交行政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时,监管场所为保障自身安全,对存在一定危险的吞食异物的违法人员会以身体不符合关押条件为由,拒绝收押。而对办案部门来说,由于基层办案部门本身警力就不足,他们往往不愿意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来保障就医,从而将这些吞食异物的吸毒人员,采取变更措施所外执行或者干脆一放了之,从而造成吸毒人员采用吞食异物的方式逃避打击。这些曾经尝到“甜头”的吸毒人员就会在吸毒圈子内互相“传授经验”、“交叉感染”,引发其他吸毒人员不断效仿。因而,绝大部分吸毒人员面临公安机关的查缉时,不惜以身试残,以对抗法律的惩罚,钻政策的空子。
(二)以自残转移毒发症状。毒品参与人体的生理生化代谢,一旦染上,很难戒断。从吸食到静脉注射,从开始少量到逐步增量,越吸越上瘾,导致心理变态,人格扭曲。毒瘾一旦发作,会出现烦躁,恶心呕吐,呼吸缓慢,甚至昏迷。因此,少数吸毒者常用自残方式转移毒发症状,减弱自身的幻觉,以身体伤残的疼痛来加强对自己的“自控”性,避免在毒发时出现失控,从而平稳安全地度过“危险期”。
(三)以自罚表达自责悔恨。此类戒毒人员自己在理性上也清楚吸毒是一件对自身、家庭、社会有着很大损害的见不得人的违法行为,他们内心深处也想着能够把毒瘾彻底戒除,但是由于自己的意志薄弱,在外界环境或是毒友的诱惑下,一次次的戒后复吸,一旦暴露被强制戒毒,觉得自己再没有脸面见人,再也得不到家人、亲戚朋友的原谅信任,进而产生悲观、自责的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也会产生吞食异物自伤自残的行为。
二、吸毒人员吞食异物的心理及特点
吸毒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心理想法、行为、社交范围都不同于一般的人。由于毒品的长期侵蚀、伤害,使他们在生理、心理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害,在得知自己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以后,情绪上会有很大的波动。
(一)从行为的对象来看,复吸人员中比较突出。复吸人员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就将面临两年时间的强制隔离戒毒。因此,他们心理上十分害怕再次被公安机关查处。尤其是吸食海洛因的对象,由于毒瘾大,几乎每天都要吸食,有随时被抓的可能性。因此,他们的提防意识特别强,平时随身携带异物,方便随时吞咽。而且,因为有前科,对于法律和一些法律规定比较了解,容易“钻空子”、“打擦边球”。
(二)从行为的时机来看,绝大多数在被抓获前。一些“多次进宫”的吸毒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事先在衣服或隐蔽处藏匿异物,一旦发现情况不对,将事先准备好的异物或随手提取的小型物件迅速吞食。有些吸毒人员被抓获后,在留置审查期间,千方百计寻找释放条件,乘办案人员或看守人员不注意,伺机吞服异物,或者是在拘留后被宣布强制隔离戒毒前,或者是在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即将投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前,吸毒人员总会在这些关键时间点上伺机采取吞食异物等方式,以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也有个别情况发生在入所以后。
(三)从异物的种类来看,能被利用的种类繁多。比较常见的有干电池、玻璃,戒指、铁钉、铁丝、指甲钳,金属拉链扣、剃须刀片、打火机、钥匙等,甚至还有鱼钩。主要是小型金属、塑料类异物。有些吸毒人员身上会随时携带这些物品,有些没有携带的,他们也会在被抓获后被处理之前,想方设法寻找这些物品。例如玻璃,硬币、铁钉、铁丝、指甲钳,金属拉链扣、剃须刀片、打火机等常见、常用物品。随身携带的异物大都经过特殊处理,通常会使用塑料胶带对金属以及非金属类异物的棱角以及容易划伤肠胃的锋利部位进行包裹处理。所以,事实上并不会对吞食人员身体造成损伤,但是却会造成吞食异物的假象,这样涉毒人员就达到了既不伤害身体又能逃避打击的双重目的。临时寻找的吞咽物有时候会给涉毒人员带来一些身体伤害,有的甚至会危及生命安全。
三、对吞食异物的戒毒学员的防控与管教
吞食异物对监所管理来说,造成了很大的不安全性。因此,作为监管场所,应当根据此类事件产生的原因以及戒毒人员的心理特点制定一系列的应对措施,预防和及时处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免造成严重的后果。作为工作在戒毒所一线岗位的管教民警,我们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直接与戒毒学员打交道,因而要对涉毒人员吞食异物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打击和有效管控。
(一)前期处置要“快”。对于收戒的吸毒人员出现自残、吞食异物的状况,绝不能有半点拖拉、闪失。不论收拘、收戒、还是在司法投戒的过程中,发现吸毒人员吞食异物时,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做到“有备无患、临危不乱”。在吸毒人员吞食了异物后,首先我们应该尽快明确异物大小、性质及存留部位。对锐利及体积较大物品,要高度重视及时转诊,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对较小的异物,可在所观察,并对其做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使其放弃心理抵触,并配合自然排泄吞食的异物,对排出的异物要及时收缴以防再次吞食。
(二)引导检查要“细”。在收拘收戒过程中,对吸毒人员的检查、教育很关键,不能有丝毫马虎,要认真细致做好每一个环节。一是教育引导。吸毒人员在入所前及入所后得知可能会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基于悔恨自己、或者意图逃避处理,常常会有戒毒学员不计后果地吞食自已控制范围内的异物的情况。针对不同情况,民警要主动教育,正确引导吸毒人员要严格遵守所纪所规,同时快速了解其家庭和心理因素,因人而异,因人施教。同时,对吞食异物的吸毒学员要在制度的框架内,合情合理地给予关爱和照顾,注重对在押对象的心理疏导,适时给予精神抚慰,在生活上要细致入微,从“吃、穿、用”等方面去细心观察,掌握他们“缺少什么、需要什么、想要什么”,尽量合理合规地帮助解决,让其感受到温暖,从而自觉自愿地放弃抵抗,配合治疗以及遵守监所秩序。二是认真检查。在收拘收戒中,要对吸毒人员衣服上的钮扣、拉链、金属商标等细致检查。对于女性,还要注意头发发夹、耳钉、戒指等细微的检查,对可取下的物品不留任何一个。三是详细登记。对于所检查出的耳环、戒指、项链等饰物或打火机、手机、钥匙等随身物品都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当场点清签字封存,不仅是工作的需要,也避免戒毒学员拿其作为反抗或担心的因素。
(三)安全耳目要“全”。管教民警要善于利用安全耳目,掌控吞食异物学员在监室内的一言一行,摸清其真实想法和吞食异物的真实目的,以及身体反应情况。安全耳目的存在不仅仅是帮助管教员了解监室内部动态,而且还能对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起到协助控制作用。可以利用耳目在监室内散布类似“吞食异物逃避处罚不管用”、“即使吞食异物还是要过来强戒”等类似的信息,从根本上动摇涉毒人员通过吞食异物以逃避处罚的心理动机,并且在此基础上,配合管教民警工作,以让涉毒人员不断感到管教民警对监室情况了如指掌,让其不敢轻举妄动,从而打消念头。
(四)惩处措施要“严”。作为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是第一位的。而吞食异物往往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因而当出现这类情况时,一方面要确保戒毒学员的安全,另一方面要强化惩处措施,确保监所秩序的稳定。在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对于以逃避处罚为直接目的吞食异物的吸毒人员,特别是在入所之后吞食异物的戒毒学员,在医务对吞食的异物进行安全评估后,或者是手术取出异物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监所要根据其主观恶性及情节轻重情况,分别给予限制室外活动、限制家属探访活动和亲情电话、禁闭措施甚至延长戒毒期限等方式进行惩戒,通过这些措施让吸毒人员知道,此类行为非但不会免于处罚,还会给自己带来更严重的后果。这样,让他们知道吞食异物之类的自伤自残手段在监管部门起不到作用了,通过他们在圈子里面起到一定的宣传发酵作用,对其他人员产生警示,一定程度上打消被强戒吸毒人员的侥幸心理,减少此类自伤自残事件的发生。
结合吞食异物的吸毒人员的原因和心理特点,为了保证监所管理教育的安全、规范、有序,要针对戒毒学员的侥幸、畏罪、自责心理,积极采取打防并举的工作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一是要联合办案部门,加大此类人员的打击力度,断绝他们的侥幸心理。二是要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及时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宣传自伤自残的危害,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促使他们放弃心理抵触。三是要严格管理制度,让当事人有“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感觉,杜绝在入所以后发生此类情况。(来源公安网) 上一篇:如何预防“微信朋友圈诈骗” 下一篇:感受美国警务“一警多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