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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毒驾”治理难题的思考


作者:禁毒支队   发布日期:2015-11-06

     

     

           日前,国家禁毒委公布《2015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隐性吸毒人员中持驾照者约占20%。“毒驾”已经成为和“酒驾”一样的“马路杀手”。众所周知,自“醉驾”入刑以来,酗酒驾驶者已经越来越少,说明“入刑”有着良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因此,近年来,“毒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少法律人士也为打通“毒驾”入刑的“最后一公里”而奔走、建言。笔者认为对“毒驾”的打击治理,不仅需要从执法、宣传、科技等方面实施管控,仍需刻不容缓推进“毒驾入刑”程序,把“毒驾”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才能对“毒驾”行为形成真正的威慑。

      一、当前“毒驾”形势分析

      (一)“毒驾”对交通安全的危害。所谓“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近年来“瘾君子”不断增多,由“毒驾”引发的交通肇事也呈现上升态势,且增幅越来越大。“毒驾”不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巨额的财产损失,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可见,“毒驾”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社会危害性巨大。近年典型案例:2010年5月26日,杭州一男子吸食K粉后,驾车在10多分钟内撞飞了4个摊位,连撞17人,最后将一名女孩压在车下;同年7月26日,北京一司机吸食毒品后开车,造成21辆车剐蹭;2012年4月22日,江苏常熟一毒驾者造成14死、20多伤的特大交通事故;2013年3月28日,呼和浩特一男子在吸食毒品后驾车外出,为躲避盘查,将一民警撞伤并将一辆警车撞毁;2014年3月5日,内蒙古满洲里查获一名遮挡号牌、带刀的“毒驾”男子;2015年5月23日,广东茂名市一名男子因涉嫌“毒驾”连撞4车致1死三伤。

      (二)驾驶员中吸毒人员群体庞大。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数量均呈急剧增长的态势。根据公安部统计,截止2014年底,全国吸毒人员达1400万人,几乎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一,并增速迅猛。另一方面,根据公安部统计,目前,我国滥用合成毒品以青壮年为主,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总体仍呈上升趋势。可以推测,随着吸毒群体和机动车驾驶员群体的不断增加,必定会使吸食毒品的机动车驾驶员的人数日益庞大。

      (三)机动车成为吸毒者的交通工具甚至吸食场所。现在吸毒人群已不仅局限于某些易涉毒人群,而且已侵蚀到社会的各个群体,我们身边普通的出租车、公交司机等各种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吸毒的案例屡见不鲜。并且,毒品吸食者多选择远离住处和工作地点的公共娱乐场所、宾馆、私人会所、郊区度假村等场所聚众吸食合成毒品。与此同时,这些群体中自驾车者的人数越来越多,驾驶机动车将成为他们出行往返的主要方式,车辆在作为交通工具的同时,甚至也可直接作为毒品的吸食场所。

      (四)“毒驾”具有高度隐蔽性。“毒驾”不像“酒驾”,“酒驾”容易通过肉眼观察发现,看看脸红不红、闻闻酒气有没有就可以初步作出判断;“毒驾”则主要表现为精神方面的抑制和亢奋,在心理方面表现为对人性、对法律规范缺乏敬畏,而这些单凭视觉、嗅觉等直观感觉无法轻易辨识。“毒驾”的隐蔽性不易被执法人员察觉,一般要等出了事故之后才会进行排查。正因为缺少便捷、高效、科学的现场快速检测手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吸毒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为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二、“毒驾”产生的原因

      (一)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一方面,虽然群众对于吸食毒品的危害性有所了解,但是对吸毒后驾驶的危害性普遍认识不足,许多群众尚未能将吸毒和驾驶的概念联系到一起。毒驾尚未入刑,使得吸毒人员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主观上放任毒驾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另一方面,在许多交通事故案例中,只有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出现明显的神志不清、异于常人等症状时,民警才对其进行血液和尿液检查。也就是说,“毒驾”没有造成严重危害行为的,民警一般不会进行血液和尿液检查,不会对其指出是“毒驾”行为,致使广大群众没有切实的对毒驾行为的危害性有足够的认识,更不会像预防“酒驾”行为那样去避免和防范“毒驾”。

      (二)交警部门查处力度不够。当前,虽然各级交警部门对整治“毒驾”高度重视,也采取措施整治毒驾违法行为,但大都是“雷声大雨点小”,查处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认定难。对于毒品的检测,传统检测方法是尿检和血检。然而,受时间、空间、执法依据等因素的影响,在路边采集血液和尿液样本用于筛查的可行性不高。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血样还是尿样,其采集过程都相当耗费时间。而采用唾液检验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吸毒检验,成本很高,目前在许多地方的路检抽查中,还不能普及检测试纸。如果发生“毒驾”,只能移交其他警种进行检测,这无形中给交警部门查“毒驾”带来诸多不便。二是处罚难。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吸毒后驾驶”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在日常执法中,“毒驾”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而使预防和打击“毒驾”行为处于被动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

      (三)各部门间配合力度不够。当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禁毒部门、卫生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间加强沟通联系较少,针对“毒驾”有关方面的联合报道也非常少,而交警部门也只是常规宣传,涉及面窄小,多是有关“毒驾”事故案例,而对“毒驾”的危害性等常识很少宣传,这就导致群众对“毒驾”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知之甚少,更谈不上主动去避免和防范“毒驾”。加之,尽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交管部门与禁毒部门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交管部门无法掌握每一位申请驾照者是否有吸食毒品的历史,要求申请人去禁毒部门开相关证明更不现实。

      三、加强“毒驾”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毒驾入刑”。2015年6月26日也就是国际禁毒日当天,适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众多与会人员提出,“毒驾”已成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大祸患,应尽快将其纳入刑法予以严厉惩处。在醉驾入刑的现行法律下,毒驾入刑应该是毫无疑问的。醉驾入刑的严厉之处在于,醉驾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把对“危险驾驶”的事后追责,变成事前惩罚。这是因为醉驾隐含着交通肇事的间接必然。有数据表明,自“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其法律的震慑和教育效果非常明显。因此,加强“毒驾”的治理,也需要从国家层面来立法。“毒驾”与“酒驾”一样,在主观方面应该认定为故意,而且显然不应以发生伤亡结果为要件,应属行为犯或危险犯。因此要尽快把“毒驾”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明确“毒驾”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治理“毒驾”提供法律支撑,同时也通过“毒驾”入刑,给吸毒人员形成更强大的法律震慑作用。

      (二)健全检测机制。建议把吸毒检测作为交通治安管理常规检查工作,在查处重点违法、处理交通肇事、驾驶人审验等工作中加入吸毒检测要求;尽快开发操作便利性与检测可靠性兼备的现场快速筛查技术方法,将类似唾液检测工具的快速现场吸毒检测装置,装备到基层交警部门,加强学习培训,方便民警路面执法检查;要对执法人员开展吸毒检测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提高发现与识别吸毒驾驶人员的能力;要明确专门的检测机构,加强与公安交警执法机关的对接,提高检测的效率;要加强对“毒驾”相关数据的统计研究,分析“毒驾”形势,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三)加强源头管控。作为公安交警部门,要主动会同禁毒、治安等相关警种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吸毒驾驶人数据库,并完善动态管控机制,对吸毒驾驶人的活动轨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严密监测、主动干预;对有吸毒史的,责成客货运企业停止该驾驶人的运营资质;对正在吸毒的,交予禁毒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对毒瘾未戒除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注销其驾驶证。同时,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还要把住驾驶证审验、补证、换证等环节,加强对驾驶人的源头把关。禁毒部门要加强对吸毒驾驶人的毒品来源追查,摸清其获得毒品的渠道,根据线索顺藤摸瓜,堵源截流,形成打击“毒驾”的良性互动。治安部门应加强对“毒驾”人较易获取毒品的场所(如娱乐场所等)的管控工作。医药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相关复方制剂的管理力度,防止发生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化工企业的监管,要加强对邮政、物流、快递企业等运输环节、交易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堵截毒品。总之,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共同打击“毒驾”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遏制“毒驾”同治理“酒驾”一样,既需要加强道路管控力度,也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这样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提高自觉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交警部门应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国民教育和普法教育等内容,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公益宣传,广泛宣传“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对“毒驾”采取“零容忍”态度的必要性,使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打击“毒驾”,形成打击“毒驾”的共识;要强化对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对在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加强宣传教育,针对娱乐、服务场所等重点场所、常发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确保宣传工作“全覆盖”、“无缝隙”,从而为治理“毒驾”提供有力的支撑。(来源: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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