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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治理网络谣言的国外做法


作者:禁毒支队   发布日期:2015-12-17

     

     

    德国是全球第一个发布网络成文法的国家。

     

    1997年,为了解决经由网络传输的违法内容,德国出台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进入21世纪以来,德国逐步完善了涵盖10余类法律内容的互联网管理体系,将谣言治理适用于《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电信服务法》等多部法律。根据德国《刑法典》,在广大人群中传谣造成社会不安定、危害公共秩序者,将被处以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若造成死亡事件,违法者还将受到高至5年的监禁处罚。

     

    新加坡由媒体发展管理局适时查处谣言,直至以诽谤罪起诉。

     

    1996年,新加坡广播管理局被相关法规授权管理网络信息。2003年,根据修改的互联网相关法规,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接替广播管理局,履行网络信息管理的职能。该局鼓励网络行业建立自己的评判标准。如果发现网络谣言,该局会适时查处,严重造谣的还会被以诽谤罪起诉。

     

    美国近年来制定了130项法律、法规规制网络传播内容。

     

    为有效管理互联网,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

     

    美国各州、市也相继通过相关法规。如纽约已通过立法惩治散布有关银行金融状况谣言的行为。2012年1月1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正式生效的一项新法规定,校方有权将有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等欺凌行为的学生予以停学或开除。

     

    据《人民日报》报道,2010年起,美国率先在全球铺开“社交媒体能力”项目,可将“脸谱”、“推特”等社交网站及其知名博客、公共意见领袖置于政府的常态监控之下。近期,美国又启动了“网络身份标识战略”,致力于创建大数据时代一一对应的身份标识系统,力图通过“下一代”互联网提升网络透明度,规避虚拟社会颠覆、欺诈、侵权等不法行为。

     

    印度立法规定散布虚假、欺诈信息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2000年6月,印度颁布《信息技术法》,涉及刑事诉讼、行政管理等内容。2008年孟买连环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印度对该法作出修订,规定对在网上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的个人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故意利用计算机技术破坏国家安全或对人民实施恐怖主义的行为者,可判处有期徒刑直至终身监禁。

     

    2011年,印度再次修订《信息技术法》,重点加强对网站的规范管理,规定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查封可疑网站和删除内容,网站则应当在接到通知36小时内删除不良内容,同时网站运营商还需要在声明中清楚告知用户,不得发布有关煽动民族仇恨、威胁国家团结与公共秩序的内容。

     

    2010年9月起,印度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要求对黑莓邮件、即时通讯等通讯软件,以及“脸谱”和“推特”等社交网络平台进行监控,并多次要求上述网络运营商协助政府删除涉嫌违法网络内容。

     

    韩国制定《电子通讯基本法》,严惩危害公共利益的虚假信息散播者。

     

    韩国《电子通讯基本法》规定,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讯设备公然散播虚假信息的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5000万韩元(1美元约合1138韩元)以下罚款。

     

     相关案例

     

    2011年8月,英国伦敦发生大规模骚乱并一度蔓延到全英7个城市,英国首相卡梅伦要求严惩肇事者,超过3000人被拘捕,其中两名青年因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煽动骚乱而被判刑4年。

     

    2009年,泰国曼谷一位股票交易员在互联网上散布泰国国王普密蓬—阿杜德健康状况的“不实谣言”,引发国内股市大跌。曼谷刑事法院裁定,该交易员违反了泰国“计算机犯罪法”,而且国王应该得到尊崇,“不应冒犯”,最终判决该交易员4年监禁。

     

    2008年10月,韩国女星崔真实不堪网上谣言困扰、上吊自杀。警方随即展开了打击互联网谣言的行动,逮捕了2030人,其中11人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刑拘,另外2019人也被起诉。被捕者中59%涉嫌诽谤或藐视法律,23%涉嫌勒索,18%涉嫌网上骚扰。

     

    但是,对于涉及针对官员的言论,各国一般将尺度放得比较宽松。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著名的沙利文案,发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一则登在《纽约时报》上的批评性广告夸大了一些事实并修改了事实的具体细节,后来被蒙哥马利市警察局局长沙利文以诽谤罪起诉。此案的判决重新划分了言论自由与诽谤的界限。要求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证明其存在真实恶意即原告必须证明,所诉报道出版者明知道是假的,或者罔顾报道真伪。

     

    另据《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一书,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都已裁定,以“侮辱”官员为入罪依据的法律直接侵犯了言论自由权与新闻自由权。诽谤去刑化成为一种趋势。一些国家已经废止了侮辱和刑事诽谤法,一些保留这类罪名的国家则消除了对这类犯罪的监禁处罚。(摘自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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