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2015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显示,目前微信已覆盖中国90%以上的智能手机,微信活跃用户达5.49亿,微信支付用户则达4亿左右。“微信”不单单是一个手机应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随着版本不断升级,微信除了拥有多种新型即时通讯功能,又增加“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功能,可以非常方便的进行个人财务活动,深得用户喜爱和欢迎。由于缺乏监管,“微信”在给人们生活带来较大便利的同时,也极易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引发各类经济犯罪。
一、“微信”易引发经济犯罪的类型
“微信”为陌生人之间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结识和交流平台,取代传统的短信,QQ等联系方式,非实名制的简易注册方式深受大众欢迎,也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微商”作为微信的衍生物,有着投入小、门槛低、传播范围广等特点,不需实名认证及信用担保和第三方平台监控。一是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各式各样的“海外代购”产品,该类产品往往多为奢侈品、化妆品,所出售的产品号称接受验货,实则是高仿假货,打着海外代购的旗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隐藏着制假、售假的行为。二是很多不法商家,没有资本、研发和生产实力,利用微商渠道的隐蔽性,不易监管,市场混乱等特点,生产、销售主流市场明令禁止的三无产品,利用效果好、价格低等噱头,不断圈钱、跑路换品牌重新圈钱。
(二)网络传销犯罪。“微信”作为的一款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机聊天软件,成为了网络传销中犯罪嫌疑人发展会员、组织会员的新型工具。不同于传统的传销组织,新型网络传销不控制会员的行动,犯罪嫌疑人通过组建微信群来进行发展下线等非法传销活动,上线与下线通过微信即可及时联系,上线利用微信发送语音、视频等宣讲资料对会员进行洗脑。一方面,使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参与者遍及全国各地,人员分布更加分散。另一方面,微信非实名制注册及监管不严,使得违法活动不易被有关部门发现,一旦发现也很难确认传销人员的真实身份,打击网络传销的难度增大。
(三)银行卡类经济犯罪。随着微信转账的普及,多家银行也开始纷纷推出“微信银行”业务。市民不仅可以使用手机微信进行借记卡帐户查询,转账汇款,信用卡账单查询等卡类业务,也可以实现银行网点查询,贷款申请,生活缴费等服务。一是微信银行易被克隆、假冒。由于微信无法绑定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同时微信头像和昵称可以随意更换,存在一定身份认证漏洞,容易被不法分子盗用好友头像和昵称冒充身份。二是个人银行账号信息易被窃取冒用。智能手机可能包含大量私人信息或涉密信息,与普通电脑相比,智能手机自身信息安全防范能力弱,例如钓鱼网站链接、系统被黑客攻击等,非法盗取用户信息也更为容易,而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后极易引起信用卡盗刷等经济犯罪。
二、“微信”引发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成本低。微信在苹果与Android平台上开放了免费下载,目前已覆盖中国90%以上的智能手机。微信的使用简单便捷,犯罪嫌疑人仅需注册一个账号就可用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微店”的注册也不像淘宝严格,无需实名注册也没有第三方监管,犯罪成本低使得微信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更加猖獗。
(二)犯罪门槛低。微信用户注册门槛较低,一人通过QQ号或手机号可以注册多个账户,而且不需要身份认证即可使用,申请程序非常简单。许多犯罪分子利用这一便利,盗用他人信息、虚假身份信息或化名等注册微信,案后注销登录信息、更改用户名,给公安机关侦查确认身份带来难度。
(三)犯罪地域广。“微商”犯罪案件查处中嫌疑人一般都有多个上线,不同种类的假冒伪劣产品有不同上线,其买家更是全国各地都有,交易大多使用银行或者微信转账,邮寄物品则使用快递,使得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网络传销犯罪中参与者人员分布更加分散,地区跨越大,几乎遍及全国各地。
(四)打处难度大。由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未对电子证据的搜集、保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旦遇到犯罪嫌疑人删除微信注册信息以及聊天内容等电子证据的情况,公安机关如何恢复以及固定证据成为难题。“微信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体制不健全,给公安机关追踪涉案资金、打击犯罪也带来难度。
三、“微信”引发经济犯罪的打防对策
打防“微信”经济犯罪,需要公安机关、运营企业、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案件的发生,健全监管监督机制,全力打击新型网络犯罪,营造健康手机网络环境。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自防能力。引导群众理性使用微信,避免随意通过微信公开个人私密信息,慎重过滤微信好友名单,不盲目相信低价“海外代购”、“三无产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合格商品。提醒广大市民在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不要提及银行卡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不随意点开可疑链接,以防手机中毒遭受财产损失。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官方微博等载体宣传发生在市民身边的典型案例,用身边人、身边事深层解读微信犯罪伎俩。
(二)加大监督力度,敦促运营商健全制度。要求微信运营商对微信用户的注册使用采取实名制,对微信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实名注册认证,并妥善保管好用户注册信息。建立微信诚信体系,设置用户信用等级或者黑名单系统,设置用户信用等级或者黑名单系统,对利用“微信”实施不端行为的用户禁止或限制使用,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健全落实后台保存制度,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备案和后台数据库,方便公安机关查办涉案账户和人员。
(三)加大监管力度,整顿微信市场环境。对微信上个人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管,对违禁物品及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建立多部门的管控机制,各部门切实承担起明确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运营商应在“微信”管理层面建立“微信”社交平台科学运营监管机制,有效监督和引导用户的社交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垃圾信息”、“可疑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公安机关,对不法分子的微信账号建立“黑名单”库,可以终身禁止实施微信犯罪的用户使用微信,并及时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大惩处力度,完善电子证据制度。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关于“微信”犯罪的相关电子证据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以法律形式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和类型界定,规范运营商向相关的司法机关报送相关电子证据的制度。“微信”犯罪本身借助于虚拟的网络设备进行犯罪过程活动,“微信”平台上的聊天记录往往就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和关键证据,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微信”犯罪的电子数据的认定做出详尽的规定和解释,因此,亟待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和规范。
(五)加大打击力度,深挖线索震慑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加大对以“微信”平台实施的犯罪的打击力度,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微信”本身包含有注册者的诸多个人虚拟身份信息,例如昵称、号码、个人签名、朋友圈、关联微博和QQ号等信息,通过研判分析后,就可以客观地反映出使用者的真实身份、生活状况、关系人等基本信息,对侦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注意积累,升华为固定的动作,总结提炼技战法,拓宽侦查员办案思路和侦查对策,不断提高打击新型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来源:公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