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彰显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强化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自然也给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笔者切身感受到,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安执法办案面临的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多、难度明显增大、举证要求明显更严,例如以下三起案例,显示出接处警环节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的重要性。
【案例一】
甲、乙二人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甲报警称被打,民警出警后了解,二人为轻微推搡行为,遂对二人进行现场调解和教育后离开。几天后,甲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接到法院传票后才发现,当日处警民警对甲乙二人的纠纷无任何文字记录,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资料也未保存,导致在法庭上很被动。
【分析】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湖北省有关接处警工作的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登记表》《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本案属于可现场调解的治安纠纷,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所以,本案中处警民警的失误之处在于未携带也未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即使未携带该文书,处警民警也可现场手写《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由纠纷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案例二】
丙与物业管理人员丁因房屋装修发生肢体冲突,丙报警称被丁殴打,民警对丁进行处罚。一周后,丙向派出所提交一份对丁的控告书,控告丁殴打他时损毁他的眼镜,以及强行向他收取300元装修保证金强迫接受服务。民警对一周前的事认为现场已破坏、证据无法收集,加之对丁已进行处罚,所以对丙的控告未受案,也未答复和处理。后丙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导致公安机关在法庭上很被动。
【分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失误之处在于对丙后续控告丁的行为未受案,很多民警自然而然地以为事发已一周,证据无法获取,且对丁的殴打行为已经处理,就疏忽大意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案中民警对丙的控告应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同时制作受案回执单交予丙,至于后续的调查取证如果因时过境迁证据无法获取、事实无法还原、或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将相关情况告知丙。
【案例三】
A、B、C、D、E5人在A家一起“研究学习”全能神邪教组织相关知识,经举报后,民警出警将5人抓获。5人拒不提供任何身份信息,且口径一致在A家里打牌。公安机关以A、B、C、D、E的名字对5人予以治安拘留。后A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公安机关在未查明其身份信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现场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扣押有关全能神邪教组织的书籍、MP4、笔记本以及出警视频资料等证据,最终获法院支持。
【分析】
本案是一起一、二审均为公安机关胜诉的行政诉讼,胜诉的关键就在于证据收集、固定、保存的规范、全面、准确,处警民警依法、及时、细致地固定了违法现场的大量原始书证物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贴附照片以A、B、C、D、E的名字作出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现场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虽都没有5人的签字,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通过笔录中注明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情况,并有全程录音、录像佐证,足以认定5人的违法事实。
心得: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在接处警环节佩戴并全程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110接处警是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的一个重要窗口,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在日常接处警工作中,民警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在接处警环节佩戴并全程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及时、规范、正确收集各类证据、证人、证言,无论警情是否为案件,都要做好证据固定或排除(案件)工作,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收集证据是办案的中心工作之一,贯穿案件办理的始终,公安机关必须树立证据全局观,从接处警第一环节就要考虑到后续案件办理对证据的需要,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执法理念,依法主动及时地收集、固定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在案件调查中掌握主动权。
【案例四】
王某在公交车上扒窃时,被失主抓获。正遇到巡逻的民警,但民警仅将王某和失主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未留下公交车上任何一个证人的联系方式,而王某否认实施了扒窃行为,公安机关苦于无现场证人材料,最后只得眼看着王某逃避了法律制裁。
【分析】
一些民警以为把嫌疑人抓获了就万事大吉,却疏忽了只有通过证据才能还原客观事实、查明案件真相,缺乏以证据为核心的执法理念。其实本案的解决办法很简单,根据现场情势,控制嫌疑人是首要工作,如无人手同时完成取证工作,只需留下公交车上的证人联系方式,即可随后取证,统筹兼顾。
【案例五】
甲进某单位办公室实施盗窃被发现,该单位多人抓捕甲。甲跑出一段距离后,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威胁追赶人员,被该单位多人用木棍打掉在地上,将甲抓获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未进行案情询问就将甲和该单位实施抓捕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在制作笔录时才知道甲有携带匕首实施盗窃及抗拒抓捕的行为,但当民警再次返回甲被抓获地时,匕首早已不见踪迹。本案中甲实施的是涉嫌抢劫的刑事违法行为,但因为匕首找不到,最终只能对甲进行治安处罚。
【分析】
本案处警民警缺乏证据全局观和核心观,正确做法应是民警出警后首先简单了解案发经过,做简单分析判断后,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因为不同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关键证据无疑具有最大证明力,可决定案件性质和走向。本案中匕首就是关键证据,若匕首属于管制刀具,则甲就是刑事违法行为,若不是或缺乏该证据,则只能对甲进行治安处罚。
任何一起案件都需要证据来还原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才能适用法律,所以证据收集、固定工作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核心任务之一,办案民警必须要具备较强的证据意识和取证技能。而案发后,由于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会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而接处警民警最先到达案发现场,一定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保护好证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后续办案提供支持。(来源:公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