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出于自身利害关系的考虑,在讯问中故意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以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行为。侦查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如果注意采取以下三方面措施,就应能够有效防范并遏制犯罪嫌疑人的恶意翻供行为,从而确保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一、严格落实执法规范化要求,确保在办案区讯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
由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属言辞证据,具有潜在多变性和不稳定性。因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我国侦查部门长期以来存在过分依赖笔录的问题,并形成了以“笔录为中心”的言辞证据模式。侦查讯问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客观上不可能全面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所有陈述,也不能全面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语言行为,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往往影响到犯罪嫌疑人陈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给犯罪嫌疑人翻供带来借口。而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与动态直接性,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可以通过当庭出示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那些试图通过翻供来进行狡辩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的自然性、真实性以及我们讯问的合法性。
录音录像,特别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能起到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也能起到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作用,同时也能起到震慑和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重要作用。公安办案实践证明,审讯录像已被广泛应用于侦查活动中,特别是在侦破一些影响大、性质恶劣的案件中,由于在讯问中使用了录音录像手段,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过程中的翻供次数明显减少。即使翻供,由于有审讯录像资料,也能迫使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低头认罪。
二、不轻信口供,注重全方面收集证据
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对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具有重要作用。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属于作案人,其所作出的真实陈述,既包括有罪的供述,也包括无罪的辩解,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们都有利于公安机关迅速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强调犯罪嫌疑人陈述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我们要迷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实际上,不仅在法院的审判阶段要注重运用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定案。而且,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也应注重运用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破案和结案。要防范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能否收集到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是关键,偏执于口供为中心的观念应该彻底摒弃。
三、突破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维,要依法定程序进行收集证据
当前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一个最大借口就是侦查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而一旦审判机关认定侦查部门刑讯逼供行为存在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行为,首先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口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而一旦出现此种结果,就有可能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应有的制裁,甚至被无罪释放。因此如何依法规范讯问行为,就成为解决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的当务之急。
除了在讯问主体方面要注意讯问人员的身份合法和数量合法之外,侦查人员要特别注意从程序和过程上来保证讯问的合法性,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各项诉讼权利,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等等,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翻供的借口。(来源:公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