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要求,就在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证据就是认定案件情节,查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因素。伤害类治安案件从案件的受理到最终结案,办案主体只有公安机关一家,所以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最基本的先取证后行为这一行政程序,不得毫无根据的采取治安处罚行为。伤害类治安案件虽然案情简单、构成要素明显,但是一线民警在采集此类案件的证据时还是有较多的弊病,在一些细节方面显然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一、言词证据的采集要点
言词证据是民警在处理伤害类治安案件时使用最多的证据,因为言词证据采集较为容易,且相对于实物证据来说,言词证据具有证明的主动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其证明的信息量大,价值高。但是,尽管言词证据很常见,民警在收集言辞证据时还是有一些要点需要多加注意。首先,对于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侵害人的询问,民警应当及时记录双方对整个事件的叙述。这项工作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完成,因为在当事人叙述事件时,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一定会避重就轻,故意淡化对自己不利的部分。民警只有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询问,不给当事人维护自己利益的说辞形成体系的机会,抓住第一次询问的有利条件,详细、具体的记录下当事人的口供,通过第一次询问特殊的现场性取得一些有价值的证据。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询问时,民警应当提前熟悉案件,确保在询问时能够有的放矢,抓住关键点,有针对性地对违法行为人展开提问。在询问过程中,一定要细致、耐心,不要疏漏任何一个有可能与案件有关系的事实,尤其要注意案情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例如谁先引起了口角,谁先动的手,使用了什么器械,击打的具体部位等,这类问题关乎到后来的责任认定以及处理,所以民警询问时一定要抓住主要矛盾,对于当事人企图蒙混过关的地方,要注意抓住其弱点以及矛盾点使其供认出案件的事实。此外,民警还应该注意在第一现场寻找目睹整个事件的目击证人,并对其及时的进行询问,记录案件事实。目击证人不仅目睹了整个案件的发生,同时他也没有明显的主观偏向,这样使得目击证人的供述对于民警先期了解案情有着极大的帮助,为今后案件的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收集言词证据时,一定要注意及时性。由于当事人口供和证人证言都属于言词证据,主观性较强,且伤害类治安案件因其发生时的激情性,许多细节问题都会随时间流失而模糊,甚至遗忘,这些与案情判定相关的细节一旦灭失,必然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所以案发后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调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询问。
二、界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据的采集要点
通常意义上的伤害案件主要包含故意伤害罪和殴打他人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两种,这两种行为是相互对应、相互衔接的。这两种类型的案件虽同属伤害类案件,但是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处理程序是不一样的,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案件查处的伤害案件是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案件,案件立案标准之一就是轻微伤害后果,轻伤、重伤等伤害案件则不能作为治安案件查处。公安机关在处理轻微伤问题的案卷时也是认识不一致,处罚的力度和处罚的依据理解都不同。不只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在公安、法院、检察院之间对于轻微伤的认识也是不一致,致使一大批治安案件难以及时了结。对于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是划分司法管辖的重要依据,是确定案件性质的关键性证据。尤其是介于无伤、轻微伤与轻伤之间的伤势更需要有明确的鉴定材料加以证明,才能正确区分是否应当受罚,或者确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不及时对轻微伤进行伤情鉴定,常会导致在距案发一段时间后,受伤的部位已经愈合,机体的机能也已经恢复,使得法医很难再对对伤害程度及致伤器械做出准确的推断,或者是伤者在进行伤情鉴定前又受到了与原来的伤情无关的伤害,增加了法医在伤情鉴定时的难度,也使案件更加复杂化,由此可见及时的对被侵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很有必要。因此在伤害类治安案件中,要确保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公正合理,对被侵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证据,而且应该成为伤害类案件中的关键材料,即主要证据,办案人员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轻微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的必要性。此外,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相关的程序性要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类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对人身进行鉴定时应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由于伤情鉴定相当复杂,所以在鉴定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尽可能的保证伤情鉴定的准确性。
三、保障违法行为人权利的证据的采集要点
办案民警在收集证据时应该全面的收集,不管是对嫌疑人有利还是不利的证据都要收集,不能只收集证明嫌疑人违法的证据。一些民警认为自首、立功等情节对刑事案件比较重要,而情节简单的治安案件则无关紧要,这种思想导致了一些办案民警在处理案件时忽略了这类证据的收集。但是,全面的收集证据是对违法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这也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明确要求。为了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也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为了鼓励违法行为人积极改正错误,民警在采集证据时必须要全面,不能偏袒。
四、关于一线民警采取伤害类治安案件证据的几点建议
针对一线民警在证据采集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伤害类治安案件证据采集的要点,笔者对改善现阶段一线民警在提取伤害类治安案件证据时的措施提供一些建议供以参考:一是更新执法观念,增强证据意识。办案民警要时刻想到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揭露案件真相,为处理案件服务。树立关键证据意识,围绕违法行为构成的要素收集和固定证据,增强打击违法行为的准确性、全面性。民警需要强化证据采集的及时性意识,确保能够的发挥第一现场、第一次询问的有效性;增强证据的固定意识,特别是关键证据应当通过录音录像、书写亲笔供词等方式予以固定,切实防止翻供、翻证等情形带来的被动局面;增强公正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增强程序意识,依法取证,并做到证据形式、取证程序合法有效。二是提高民警收集、识别和固定证据的能力。增强收集、固定证据的主动性与及时性,在案件刚发生时要充分利用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不长,各种痕迹比较明显,各种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痕迹没有灭失,知情人记忆比较清楚的有利时间,尽快的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根据伤害类治安案件证据的特点采集证据,把重点放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上,即是谁出于什么原因、采用了怎养的手段、怎样致伤他人及伤害结果。采集、固定言词证据时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并注意对存疑的事实从不同角度反复多次询问、制作笔录。学会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采集、固定证据,一般方法难于收集或者固定的证据,依靠现代科技手段予以收集、固定。在收集、固定证据时要特别注意把握关键性证据,因为关键证据往往决定了整个案情的走向,例如在伤害类治安案件中的伤情鉴定,这是区分整个案件性质的关键所在,所以民警在收集关键证据时一定要严谨规范,全面细致,不能有所疏漏。在收集证据时要秉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坚持全面的采集证据,不能只注重口供,要重视采集的证据的种类,在固定言词证据的同时要注意固定相关的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使得整个案件的证据立体化,也使得证据更有说服力,使得依据证据得出的案情更加贴近真实。三是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重视证据的可采性。坚持全面审查证据,尤其是审查关键证据,力求整个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查过程中,无论是从构成伤害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入手,还是从案件发生的前后顺序着眼,均不能忽视证据之间的客观联系,使整个伤害案件的证据形成一个客观的链条。在审查证据时要重视证据的可采行,确保证据材料能被采纳为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重视证据的可采性主要就是确保民警所搜集到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个特有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采集证据时,办案人员一定要紧扣这三个属性,提取那些与案件有关的、客观真实的证据,不滥用职权违法取证。(来源:公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