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的大小,与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成反比。随着国家法治水平的提高,警察权力呈现逐步缩小的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转变传统的“警察全能”观念,确立“警察权力有限”的新理念,将原来过于宽泛的权力进行分解和转移。
何谓“权力有限型警察”
“权力有限型警察”是指在权力、职能和规模上受到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约束、限制的警察。就是说,警察在其权力行使的各方面受到多种有效的制约。从实体来讲,警察的权力本身是有限的;从程序来讲,警察行使权力是受法律法规制限制的。
“权力有限型警察”包括两种含义:一是警察权力介入范围有限,活动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将自己的行为严格限制在公共安全领域,即实体上的警察权力要收缩,依据行政限权原则,将原来过于宽泛的权力进行分解和转移;二是在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即程序上的警察权力要受到制约,依据权力制衡原则,对权力执行者进行制衡。创建“权力有限型警察”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实现对于权力的制衡。
在“权力有限”的原则下,权力配置应当遵循这样三个原则,即限权、分权、控权原则。依据限权原则,实行法定授权,削减现行权力;依据分权原则,进行警察权力分解、分流,即内部分解,外部分流;依据控权原则,加强司法审查,从执法程序上,实现控审分离,加强司法制约。限权是准则、分权是形式,控权是核心,护权是宗旨。
总之,“权力有限型警察”只能从事警察应该做而且必须做好的事情,认真完成警察的核心职能。
从世界警务改革的趋势看“权力有限”
从世界警察发展历史来看,中国警察体制源于大陆派,类似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在警察权力方面,早期的大陆派国家的警察执法权力很大,除了广泛行使行政权以外,还拥有发布警察命令、决定等立法权,以及执行和裁决违警罚法的司法权。而英国、美国、加拿大等海洋派国家的警察仅限于行政权,并且仅限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行政管理权。海洋派国家的警察以保护人权为先,尽量不使用强制措施。
早期的大陆派国家警察管辖范围也很大。因为行政权广泛,所以,管辖的范围除了公共秩序以外,还包括消防、卫生及其他相关业务。而海洋派国家警察仅承担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管理,其他业务则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在执法价值取向方面,早期的大陆派国家警察以控制犯罪为主,而海洋派国家警察则注重人权保护,对警察执法权力限制较严,较早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陆派和海洋派国家警察相互融合,实行严格的司法程序对警察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
世界各国警务改革现状和发展趋势表明,当前警察权力的配置存在两个显著特点:一是警察权力收缩。根据行政限权的法治原则,立法机关严格界定警察权力的内涵与外延,非必须由警察机构承担的事务决不轻易授权于警察机关,即严格限定警察的职能。二是警察权力分解。按照权力分设和权力制衡的法治原则,将警察权力进行分解,分别授予不同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民间办事机构,即分流警察的边缘职能。
西方发达国家警务制度的改革,根植于西方国家现代性理念中的“人本主义”和“法治思想”基础上。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奋斗,西方发达国家走出了传统的“警察国家主义”的发展轨道,(是指警察职能以保护国家安全为本位的价值观,警察功能中侧重于国家利益),步入了“警察公民主义”的现代化道路(是指警察职能以人权保障为本位的价值观,警察功能中侧重于公民权益)。
“权力有限”是中国警务改革的方向
警察权力的大小是一个国家行政权力运作态势的晴雨表,警察权力的大小和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联系密切。一个有限行政、服务行政、透明行政、责任行政的政府,不会过分倚重警察强制力量来维持权力运行。
随着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中国社会权力配置将出现“两大”、“两小”的发展趋势。即:公民的权力逐渐增大,司法的监督权力逐步增大,政府的权力逐渐缩小,警察的权力逐渐缩小。社会的自治权越来越大,政府的控制权越来越小;公民的自主权越来越大,警察的控制权越来越小。这样,既可以保证有效履行职责,又可以相互制约借以保证警察权严格依法行使。
法治构成了对警察执法权力的限制,对公安机关来说,依法治国,就要依法治警,依法制约警察权力,依法行政,就是依法行使警察权力。警察权力的进一步限制,公民权利的进一步扩张,正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警察行政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小,警察行政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小,而警察的责任则越来越大。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重新限定,它必然是对未来公安工作的一个新的挑战。
“权力有限”理念下警察职能的转变
在警察权力有限的理念下,社会治安管理理念要从过去强调“限制、防范”,向维护公民权利转变,管理模式要从过去偏重“允许”性规定,向强调“禁止”性规定转变,创造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为的宽松环境,变管理至上为服务至上,由权威警察变为服务型警察,由原来的控制者角色转向服务者角色。
警察代表政府实行社会公共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是服务。治安管理是警察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因此,可以说,警察行政执法的方式主要是服务。这种服务理念的确立,将导致特权意识的弱化和特权的消失。随着政府管理的公共化、社会化,政府权力也随之公共化和社会化。公安机关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既是一个提高警察行政执法水平的问题。也是一个转变警务职能的问题,即由单纯的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和指导者。警察职能转变的目标之一,就是由控制管理型向服务型警察转变。管理职能的转变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由限制防范式管理转变为服务式管理;二是由事前许可式管理转变为事后监督式管理、事前指导式管理;三是由微观式管理上升为宏观式管理。
“权力有限”的具体体现:治安管理模式“七化”
(一)管理模式自主化。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重塑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实现政府逐步放权于社会,还权于公民,强化社会权力、公民权利和自治能力。体现在警务改革方面,就是以公民自主取代警察限制,由以往的许可制改为登记制或备案制,减少警察权力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干涉。
(二)管理模式市场化。中外行政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都主张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的规则,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治安管理的有关问题,应当是我们今后处理治安管理的一种新型思维模式。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解决。
(三)管理模式委托化。比如在公安机关和保安公司的关系方面,要改变公安机关派遣现职民警直接管理所属保安公司的做法,实行委托代理制。即公安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将国有资产委托给特定的经营者负责经营,公安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并以合同方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公安机关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将放弃现有通过行政手段管理保安行业的模式,而转为在宏观上制定政策、微观上强化动态监管的职能,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向依法监督管理彻底转变。
(四)管理模式社会化。从理论上说,政府向市场和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分化职能,本质上体现的是社会主权,反映社会自治和民主的程度,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之一。应利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解决公共安全问题,建立体现政企职能分开、政策职能口监管职能分开原则的现代管理制度,充分发育社会中介组织,替代部分警察管理职能。
(五)管理模式民事化。将某些非权力性事务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把部分警察管理职能移交给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比如,放宽或取消警察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防范、限制性管理,不再把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户籍管理、国籍、护照管理、边防管理和交通管理中的部分内容,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问题纳入警察行政管理范畴,取消其治安属性,归还其民事行为特有的自由属性。
(六)管理模式自治化。以公民自治式治安联防管理取代警察治安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赋予传统的群防群治机制以新的含义,一方面发挥公安机关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发挥群众的自治作用,形成警察、公民、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治安管理体制。
(七)权力限制司法化。警察权力限制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实体限制;另一个是程序限制,即警察权纳入到司法控制中,警察对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采取限制措施,必须适用司法审查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警察滥用权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来源:公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