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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机关建立“警律联调”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的可行性研究作者:禁毒支队 发布日期:2015-12-03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呈现多发、频发态势,人民群众对司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和期待更加强烈。如何在节约警力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基层公安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立足新时期法治形势背景,紧密结合自身实际,通过整合律师事务所力量,建立“警律联调”机制,高效解决基层矛盾纠纷,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实现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一、“警律联调”机制的主要特点 “警律联调”即公安机关通过整合基层律师事务所力量,建立以“派出所专职法制员和律师调解联络员”为主体的联合调解工作机制,达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高效公正解决群众利益诉求,有效压降警力成本,实现多方共赢。此项调解机制中,公安派出所法制员充当主持角色,律师以争议方代理人或调解主持人的法律顾问身份参与,兼具了行政调解中立、权威和律师队伍专业技能强、经验丰富的双重优势。既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金钱成本,又反映其真实意志诉求,增进调解的公正性。 二、建立“警律联调”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性 当前,公安派出所民警化解矛盾纠纷面临“三类难题”。一是“有事找警察”成为群众共识。遇到邻里纠纷、拖欠费等矛盾时,群众往往报警求助。小纠纷、小矛盾耗费时间长、占用警力多,处理不妥又易将矛头指向民警。二是执法部门间职能界定模糊。接处警中,许多是应由劳动局、工商局等其他部门受理的矛盾纠纷,但因职能划分模糊,普通群众无法清晰界定。三是人民调解遭遇“亲情弊端”。村(居)委员会、老乡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宗族家长式”的“礼仪”调解,更倾向于传统的“情与理”,而将“法”排在了后面,忽略了法治的标杆,往往形成“一团和气”、“调而不解”等现象,不利于矛盾根本性化解。对此,有必要探索“警律联调”模式来解决社会矛盾。 (一)法治形势所趋。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结构、利益格局都发生着深刻变化,导致各种矛盾也日益复杂、突出。对于矛盾受理量最多的公安机关而言,亟需采用诸如调解这般更为柔性的方式来中和消解这种社会层面的“戾气”。同时,现阶段中国仍有大约5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调解更适用于熟人间的纠纷,而判决等方式一般更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业社会中陌生人之间的纠纷。考虑诉讼的时间、金钱成本和国人传统的厌诉文化,调解需求仍占据了大部分。即使是在号称“好讼”国家的美国,很多纠纷也是通过非诉讼解决的。根据美国《司法》杂志统计数据显示,联邦法院归档的诉讼有90%的案件是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得到解决,而不是通过审判解决的。无论是当下国情,还是法治形势,都要求公安机关在调解方式上作出科学高效的实践和探索。 (二)律师权利所求。调解程序中,律师充当着“法律信息提供者”的角色,借助专业法律分析、丰富执业经验,向争议当事人提供法律信息,促进当事人作出正确决定、实现自治,平抑双方获得法律信息不对称给纠纷解决带来的不公平影响。律师还可通过全面审视案件,披露双方利益,在当事人心中形成以法律为主要零部件的利益平衡器,免却单向度地争辩,高效促成合意。再者,律师职业属于普通民众渴望接触了解,却因极强专业性与群众的距离较远,这不利于群众法治素养、法理思维的培养,妨碍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警律联调”将律师置于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中,拉近了与民众的距离,使得律师不再仅仅是个“中介”代理者,而倾向于私人定制式的法律顾问,潜移默化地开启了普法之路,促进了法治的进步。 (三)警察职责所需。警察的调解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当事双方可在警察的调解下就地当时解决纠纷,以免久拖不决影响效率。很多民事案件在派出所第一道门槛内解决,可避免激化升级为治安、刑事案件,带来新的民事侵害。通过警察的民事纠纷调解可预防、压降案件,减轻警察破案压力,还可减少法院诉讼。目前,“有困难,找警察”的观念根深蒂固,大量矛盾纠纷、维稳任务等非警务活动占据着警力资源比重,基层有限的警力急需剥离出来。借助于律师专业“法律人”的力量,将警察的调解压力“分包”给律师代理人,借助其专业高效的调解能力,自然消解派出所压力,而且律师法律意见也为提高基层民警的法律素养、执法能力,加强执法监督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三、建立“警律联调”化解社会矛盾的可行性 (一)法理方面的可行性。调解的适用不像诉讼有严格的程序规范,更倾向于灵活便捷的非正式程序,且更为高效、低成本、易接受,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是基于中国当代法治背景和社会转型对行政职能的需求,更利于实现定纷止争、维护和谐的目标。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耗时久、成本高,即使最终争胜了诉讼,也不见赢得“正义”。由此可见,调解是宽松了程序上的正义追求以换取实质上的正义价值。基层公安机关的调解属行政调解范畴,而律师参与进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厘清个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有效实现法律监督,又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避免实体权益受损或因程序的不当运行而减省权利救济的价值,激发当事人真实自主的选择,推动法的正义、平等、自由的价值实现,培养了群众的守法、监督意识,为全面推动法治建设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运作方面的可行性。以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探索试行的“警律联调”运作机制为例。一是领导重视早谋划。基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警律联调”工作机制建设,将其列为公安“四项建设”重点推进项目,建立形成了局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派出所整体联动、律师事务所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专门成立市公安局“警律联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警律联调”工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组织治安、户政人员赴各基层派出所督导推进。二是分步推进细部署。按照“警情总量、警力配置”的实际,将派出所划分为大、中、小三个等级,在日均50起警情、矛盾纠纷10起以上的派出所专门设立“警律联调”团队,配备律师调解联络员10名,由派出所一名主要领导和一名专职法制员负责衔接;在日均20-50起警情、矛盾纠纷5-10起的派出所在“公调对接调解室”增设“警律联调平台”,配备律师调解联络员5名,由分管法制工作的一名所领导和一名法制员负责衔接;在日均20起警情以下、矛盾纠纷5起以下的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律师调解联络员2名,由派出所法制员负责衔接。三是统一标准强保障。明确要求各基层派出所建立“警律联调”工作机制“四个统一”,即一套“律师调解联络员”制度,一张“警律联调”办公平台、一个“警律联络员”微信圈和一张“警律联调”流程图,较好地为“警律联调”机制运行做了制度层面上的架构。 (三)实战方面的可行性。以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为例,该公安机关在“警律联调”机制中通过规范操作,实现多元调解。一是规范联调流程。接到警情后,先由民警调查处置、初步定性,将轻微伤害、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辱骂他人、邻里矛盾纠纷等可调解的治安及轻微刑事警情分类,从中筛选出一时难以调解的警情列入“警律调解”范畴。二是选择联调方式。当事人可“菜单式”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调解方式。一般纠纷,可在民警和律师调解下口头协商调解。复杂纠纷,民警可带领当事人到多家律师事务所听取意见,获取其认可的分析,民警还可组织当事双方、律师调解联络员召开矛盾纠纷化解听证会,摆证据、讲法律,让当事人清楚理性地了解案件、纠纷定性及责任划分、处理流程、法律依据等。难以调解的案件则依法进入诉讼程序。这一做法改变了过去民警“和稀泥”式调解或治安处理的单一方式,增强了调解的公正性,让当事双方更易接受和信服,也避免了人为将矛盾降格处理或处理不公,导致矛盾升级引发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比如,在一起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未达刑事责任追诉年龄,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导致30多名死者家属到派出所、信访部门讨说法。派出所立即启动“警律联调”机制,邀请某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中心分别代表当事人双方,集体听证、专业解说,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功避免一起群体闹访事件。三是实行阳光监督。派出所借助“警律联络员”微信群,交流法律意见、分享最新法律解读等,构建起律师调解员人才库。为保障当事人选择律师的自主性,派出所从细节着手,统一制作、颁发调解联络员证件、名片。规定每家律师事务所仅指定一位律师供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可自行到律师事务所选定律师“代言人”。派出所邀请律师调解员介入时,优先考虑对案件感兴趣并在该领域擅长的律师。若律师认为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要求派出所法制室纠偏。 “警律联调”工作机制建立以来,有效缓解了长期牵扯派出所警力的纠纷化解难问题,实现了多方共赢。一是实现基层民警“减负”“维稳”双收。不仅减轻了基层民警的矛盾纠纷调处压力,而且借助律师事务所,基层派出所还第一时间掌握并化解信访苗头,杜绝“黑律师”唆使当事人写信访件并从中牟利现象。二是律师调解员收获“案源”和“知名度”。律师调解员虽是志愿参与矛盾纠纷调解,无任何经费支持,但面对较复杂的矛盾纠纷、交通事故和一时难以调解的案件,民警会依法引导当事人聘请律师调解联络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诉讼等,使律师调解员获得相对稳定的案源。另外,律师与当事人建立起信任关系,从中培养潜在客户群,提高了知名度。三是群众利益得到保障。“警律联调”机制既保障矛盾纠纷双方利益,又为当事人增加了法律咨询渠道,培养了公民法治意识,有利于基层派出所从单纯的维稳思维转向维权思维,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综上,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警律联调”机制都彰显了基层的有益尝试和探索,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推进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价值,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来源:公安网) 上一篇:浅析从“全能警察”到“权力有限型警察” 下一篇:北京市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建设取得初步进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