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禁毒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推动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禁毒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地,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在全区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实施方案》要求, 制定了《全区禁毒工作督导检查实施方案(试行)》,建立并实行自治区级禁毒委成员单位“一对一”包县(区)督导检查禁毒工作制度,决定自2015年起,开展常态化的督导检查。 ?xml:namespace>
建立4项常态化机制。一是建立 “一对一”督导检查制。由1个自治区禁毒委成员单位牵头督导帮扶1个县区,对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县区,增加1个成员单位参加督导组,组成22个督导检查组。每年度对市、县(市、区)的督导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天。通过常态化“一对一”的督导,充分发挥禁毒成员单位职责职能,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市、县禁毒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按进度逐项落实。二是建立禁毒委委员负责制和联络员制。明确自治区禁毒委委员由禁毒成员单位负责禁毒相关工作的副厅级领导担任,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禁毒相关工作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督导检查组由委员带队、联络员和自治区禁毒办人员组成。禁毒委委员担任督导检查组组长,具体负责督导检查工作,联络员负责与禁毒办、所督导市、县(区)的日常联络,参加禁毒办工作例会,筹划组织督导检查工作,起草本组工作报告等。三是建立交叉检查制度。自治区禁毒办从22个县(市、区)禁毒办各抽调1人,按照交叉检查的办法编入各督导检查组,配合督导检查组落实督导检查任务。
明确了督导检查工作要求。一是要求禁毒成员单位将禁毒工作和督导检查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既要落实好本单位禁毒职能任务要求,又要督促和帮扶基层落实好禁毒政策措施。二是将禁毒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建立工作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禁毒委成员单位要向同级禁毒委、下级禁毒委要向上级禁毒委报告工作,自治区禁毒委实行季度工作通报制度。三是督导检查要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来开展,及时掌握工作情况、进度,发现问题,帮助解决困难。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市、县(区),了解具体原因,提出督促整改落实意见。对基层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工作建议,要责令当地党委、政府协调解决,当地难以解决的,应书面向自治区禁毒办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四是定期督导检查结束后,要向当地反馈检查情况,并在一周内将督导检查情况报自治区禁毒办,由自治区禁毒办形成专报,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禁毒委,并通报各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五是对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督导检查任务、书面报告工作情况或督导工作没有起到明显成效的单位,自治区禁毒委将按照《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约谈禁毒委委员,并对成员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