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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禁毒支队   发布日期:2015-12-21

     

     

    解释。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列举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11种“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认定,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解释》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为调查取证、立案追诉等执法环节提供了指引和保障。

     

    (三)各级规范性文件。近年来,中央及地方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别是9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搭建基础性制度框架,提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作出了顶层设计和部署。常州公安机关以指导办案实践为目的,也专门编制了《关于办理污染环境案件的执法指引》,明确案件侦办、移交等相关流程、证据要求。并会同市环保局编写《常州市环保联动执法手册》,重点解决“专业术语、基本常识不熟悉,取证重点不明确”等问题。

     

    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难点问题

     

    从2013年6月《解释》实施后至2015年8月,常州公安机关共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31起,起诉59人,办案数量大幅提升,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但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执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执法困难。

     

    一是行政刑事脱节造成立案难。近年尽管陆续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但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执法主体、办案流程、证据规格等方面的差异性,导致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程度、犯罪构成等方面认识不统一,成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立案困难的主要原因,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和检验报告是立案侦查的先决条件,目前经环保部门主动移送的仅占立案总数的三成左右,同时受“先鉴定、后移送、再立案”等既定执法程序所限,直接造成执法被动滞后,譬如取样送检鉴定的时间动辄长达数月,待移送公安机关时往往已经失去最佳破案时机。

     

    二是犯罪手段隐蔽造成取证难。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企业为逃避监管查处,通常采取挖渗坑、渗井偷排、用高压泵将大量污水等有害物质直接排放注入地下等隐蔽方式排污,花样层出不穷,甚至个别企业在在安装治污设备的同时安装偷排设备,使得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很难发现。加之环境污染犯罪侵犯的是生态环境、公众权益,案件中往往没有直接受害的自然人,群众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受到限制。民警在侦办过程中还要掌握污染企业工艺流程和取证操作等要领,专业性要求较高,大部分民警深感知识储备和业务技能不足,影响了案件侦办的总体效能。

     

    三是机制保障缺失造成追责难。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必然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是,目前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费用昂贵、鉴定周期长,往往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类型看,成功侦办的多为水污染案件,重要原因就是水污染可以鉴定,但固体废物、空气污染无法鉴定或者鉴定难度大。据国家环保部法制司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均没有对“固体危险废物”检验鉴定资质的部门和机构,各省市尚不具备直接对危险废物成分的检验鉴定能力。另外,鉴定经费的保障问题也是制约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环境污染犯罪打击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法律体系,夯实工作基础。一是完善法律。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杜绝污染企业和个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具体来说,建议在刑法中明确增设污染环境的行为犯、危险犯,拓展刑法打击和保护的范围;提高自由刑上限,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细化罚金计算标准并加大惩罚力度,发挥财产刑的震慑效果。二是建设队伍。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省公安厅、市局先后成立食药环侦总队、支队,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犯罪打击工作的重视,专业化的打击队伍,必将带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提升。三是提升素质。专业队伍组建后,更为迫切的是提高实战能力,除对民警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侦查技能的培训外,还要紧密结合环境污染犯罪的动态和规律,以及侦办环境污染犯罪的经验和教训,采取典型案例剖析、集中研讨、观摩实战等形式,不断加强岗位培训和练兵,磨砺和增强队伍的战斗力。今年5月,市局组织全市治安部门骨干民警参加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专题培训班,邀请市法院、检察院、食药监、环保等部门相关专家授课,受到学员广泛好评。

     

    (二)建强打击体系,提升工作质态。一是情报专研。加强对环境类警情线索的汇聚、研判,通过设置关键词每天过滤分析110警情库和新闻媒体报道,及时挖掘线索,收集样本跟进,同时加强对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动态信息、规律特点、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对犯罪形势、发展趋势作出风险评估,分层分类指导刑事侦查,及时针对性指导实战查控。二是线索专营。发挥公安机关阵地管控、网络侦控优势,将信息收集触角向环保领域延伸,紧紧围绕化工、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全方位、多渠道开展走访调查,及时主动发现线索;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环境治理,落实有奖举报和重大案件奖励制度。2015年上半年,新北区春江镇一作坊旁鱼塘内的鱼突然全部死亡,周围群众向社区民警反映该情况,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即开展外围调查工作,因该作坊长期闭门,民警使用“无人飞机”进行高空航拍,发现该作坊内废旧电瓶堆积如山,当即实施检查,从而发现并侦破了孔勇等人拆解电瓶污染环境一案。三是要案专攻。创新案件交办模式,坚持线索上提,案件下交,深度经营,主动与环保、农委等行政部门对接,开展潜规则行业性串案和专案经营,咬定目标,适时联合进行深度挖掘,做实外围调查,实现破获一案,深挖一串,打掉一片的工作态势。2014年4月,新北区环保局在对藻江河水质进行抽检时发现砷元素超标,即联合公安对河段旁的化工企业进行排查,发现常州市长江硫酸有限公司有偷排污水的嫌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该企业为减轻成本,使用劣质含砷矿石,并将含砷废水偷排至藻江河,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侦办该案对新北区圩塘化工园区的其他企业起到了很大的教育作用。

     

    (三)完善联动体系,构筑长效机制。一是执法联勤。成立全国首家环境保护联动执法中心,突破环保领域刑事司法、行政执法“楚河汉界”局面,搭建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环境保护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共同取证、专案会商、联动办理”的办案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提质增效。在侦办常州某硫酸公司污染环境案件过程中,环保抽样鉴定、公安立案侦查、检察同步介入,“公检环”通力合作攻破该起疑难案件。二是部门联动。环境类案件存在鉴定评估多、司法鉴定机构少、甚至根本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等问题,影响案件事实查证和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公、检、法、环等部门要加强协商,对一些实际上具备专业知识、但尚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意见报告,经法庭审查后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参考,确保案件诉讼顺利进行。三是机制联通。建立公检法环等部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四项制度”,即以规范环境案件受理为内容的“首接责任制”、以强化信息研判为内容的“会商研判制”、以规范案件移送为内容的“案件交接制”和以加强案件互通为内容的“联席会议制”;每季度依托市环境保护联动执法中心“以案释法”,加强对重点企业法制宣传教育,根除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略法律环境效益”的错误性倾向。(来源: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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