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中,涉案赃物财物的追回、返还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案件发生后,群众在关注嫌疑人是否抓获、案件是否破获的同时,最关心的还是自己的损失能否挽回。随着现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财物大量流动,公安机关破案后追赃的难度越来越大,赃款赃物追而难缴、缴而难还、还而难用的问题较为突出。如何创新追赃机制、提升新形势下追赃效能,成为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刑事追赃的途径
刑事追赃可以分为查找、控制、处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方法。随着追赃阶段的深入,追赃的方法对人们权利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因此法律对其规制也越来越严格。
(一)查找赃款、赃物是追赃的开始阶段。公安机关和受害人都可以进行查找赃款、赃物的活动,但是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动用国家强制力,其查找活动有被害人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公安机关查找赃款、赃物的方法主要包括讯问、询问、查询、搜查。首先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询问有关证人,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明确查赃方向、制定查赃计划;然后根据计划进行搜查和查询。搜查是对可能藏有赃款、赃物的处所或者人身进行搜查;查询是对可能涉赃的款物进行查询,包括查询银行存款、汇款、邮电储汇、房产、汽车等。
(二)控制赃款、赃物是追赃的关键阶段。公安机关控制赃款、赃物的方法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控制的赃款、赃物要具有涉赃确定性、相对广泛性。涉赃确定性是指所控制的款、物必须与“赃”相关,即有证据证明该款、物与犯罪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直接相联系;相对广泛性是指只要款、物确定与犯罪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直接相联系,就可以对该款、物进行控制。
(三)处理赃款、赃物是追赃的最后阶段。处理赃款、赃物的方法主要包括没收上缴国库、返还被害人或被扣押人等。一方面,处理赃款、赃物具有司法终裁性,赃款、赃物经过司法处理后,就可以彻底洗清其“赃”性,明确其权属;另一方面,处理赃款、赃物必须以赃款、赃物的确定性为前提。
二、目前公安机关追赃工作面临的困难
在公安警务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感到追赃工作难度大,实际赃款追缴率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销赃渠道形式多样,追赃成本高。犯罪嫌疑人往往为了保证犯罪成功,事前对作案、销赃和掩盖毁灭证据等环节进行周密设计,在犯罪得逞后,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会迅速通过其特有的渠道销赃,利用各种手段隐匿、转移、销毁赃物,在当前人、财、物流通迅速的社会环境中,查找赃物去向有一定难度。尤其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许多犯罪分子进行“网上销赃”,给及时查明、控制和追缴赃物带来了更大困难。追缴侵财案件中的赃款、赃物经常需要异地追缴,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导致有些基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了一些赃物流向线索,但受经费制约,就只处罚销赃人结案,不去进一步追回赃物。
(二)控制追缴时间滞后,赃物易灭失。一般侵财性案件发生后,破案抓捕往往需要一定时间,这也使得嫌疑人有时间对赃款、赃物恣意挥霍,等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赃款赃物已经所剩不多,造成的损失难以挽回。有的时候受害人因为各种原因未及时发现或不能及时报案,等侦办人员追查到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赃物赃款已被挥霍一空,无法追回。
(三)监督考核力度不大,重视需加强。追赃不是破案的必经程序,且追赃质效在实际中较难量化考核,因此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大多偏重于案件破获和人员处理,对追赃、返赃尚未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这种原因导致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只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及犯罪证据的搜集,如果案件能顺利办结,对赃物去向并不十分重视。
(四)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依据尚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专门关于追赃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虽然充分给予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收集固定证据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完善的、专门的有关追赃的程序。这种情况不仅导致公安机关在追赃工作中依据不足,而且往往使公安机关仅将追赃作为侦查机关搜集、固定证据的过程,忽视追赃工作的挽损意义。
三、提高追赃挽损效能的对策思考
在打击侵财犯罪中,追赃、退赃意义重大,公安机关不但要能破案,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更要能帮群众及时追回损失的款(物),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安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一)完善法规,解决重点问题。立法机关、司法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专门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建立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退赃、退赔有偿的制度。在实际办案过程当中,也有不少侵财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其本人或家属经常询问侦查人员,愿意赔偿损失,能否能从轻处理。现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家属有否退赃,对于其量刑没有多少影响,在刑事判决书中经常看到同一案件的被告人,有没有退赔,量刑是差不多的,这从客观上导致犯罪嫌疑人不愿退赃。“宁可进班房,坚决不退赃,刑满释放后,再享好时光”已成为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写照。所以,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设定完全或有效退赃、退赔使犯罪嫌疑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幅度,从而调动起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积极性,这对于能否有效追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转变理念,健全考评体系。公安机关要深入践行民生警务,实现打击犯罪理念由仅注重破案打处向破案与挽损并重转变,尽最大努力为群众挽回损失,切实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要将侵财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纳入公安绩效考核,与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工作挂钩,将追赃挽损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将赃款赃物是否追回发还作为评定侵财类优质案件的硬杠杆,对追赃条件不追赃或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追赃工作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责任,从机制上杜绝“重破案、轻追(退)赃”的情况出现,真正把有赃必追的理念落到实处。
(三)快侦快追,严堵销赃渠道。对接报的侵财类刑事案件,大力推行“警情前置”,快速开展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工作,利用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优势,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围追堵截,减少群众损失。对涉及财物损失的案件,案件侦破和追赃挽损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在开展侦查破案工作的同时,安排侦查、情报民警对赃款赃物流向开展研判,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特种行业进行摸排检查,通过循线追踪、网上信息比对等,分析赃款赃物去向,为追赃挽损工作提供信息支撑。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在采取侦查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同时,同步考虑部署搜查、扣押、查询、查封、冻结等侦查手段,防止涉案赃款赃物或犯罪嫌疑人资产被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转移。
(四)深化管理,抓好信息采录。民警在受理涉及赃物的刑事案件时,必须详细询问并记录被侵犯财物的具体情况,包括财物的价值、类型、特征、来源和存放、使用情况以及被侵害的过程、后果等,并对赃物信息按照规定客观、全面地录入信息系统,确保每起案件数据全面准确、有据可查,从案件受理的最初环节开始为追赃退赃工作打好基础。对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涉及赃物的案件,通过开展深入研判,通过循线追踪、网上信息比对等,分析研判赃物去向,为追缴工作提供信息支撑。要深化行业管理,抓好日常阵控信息采集,切实加大对机动车修理业、金银首饰加工点、二手手机等易销赃行业的检查频率和力度,严格落实相关阵地的登记报备及物品报送工作,对通过阵地控制获取的可疑物品信息,及时上网进行核查、甄别、比对和辨认,将追赃融入到日常管控工作中。
(五)紧密协作,合力开展追赃。有效追回(缴)侵财性犯罪的赃款赃物,光靠办案单位一家去单打独斗不行,仅局限于本地追赃不行,必须建立跨地区的追赃协作机制。要强化各警种协作,发挥刑侦、治安、交通、派出所的各自优势,积极探索各警种同步上案、同步追赃、属地追赃的工作模式,严打系列性、团伙性侵财案件中销赃、窝赃嫌疑人,不断扩大追赃成果。同时要加强与跨区域追赃的警务协作,严厉打击甲地作案乙地销赃的侵财犯罪行为。(来源:公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