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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预防机制作者:禁毒支队 发布日期:2015-12-23
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作为工具,针对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社会群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了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集资诈骗、网络非法经营(网络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烟草等)、网络传销等犯罪活动,其中尤以网络传销和网络非法集资较为常见。
一、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除一般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鲜明的网络犯罪特征。由于是利用互联网开展犯罪活动,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带有鲜明的网络犯罪特征。第一,一些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多以互联网为载体,为逃避追查藏身境外或在境外设立网站,以欺骗为手段,以网民为“投资”对象,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二是多通过熟人介绍,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一种时尚的“网络投资”模式,实际上这种投资模式能生存下去的唯一途径必须要有滚雪球式的拉人入网,以求在段时间内拉拢更多的投资者以谋取暴利。三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高额收益”、“下线返利”等形式盅惑广大网民,有的“网络投资”在短期内返利甚至高达投入价值的数倍,在贪图利益心理的驱动下,网民极易上当。四是通过网络进行“投资”,涉及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受害的人更多、隐蔽性更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更大。五是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从网络诈骗如此高额的回报来看,只能不断通过网络发展下线,收取更多的“投资款”,形成一个网络中的巨大“金字塔”。然而危机也随之产生,因为新投资者的人数必须以几何级数倍增,一旦达不到要求造成资金链断裂,绝大多数处于网络“金字塔”中下层的会员将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
2、受害人众多,社会危害严重。因为互联网的普及性,网民群体越来越庞大,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为实施犯罪的平台,利用部分网民的贪财心理和粗浅的投资知识,通过大肆虚假宣传,让一些网民投资者纷纷上当受骗。虽然部分案件单个事主所遭受损失金额不是很大,但由于涉及到的人数众多,因为涉案金额也往往动辄成百上千万。同时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害者集体报案上访。因为,同一案件当中的众多的受害者会有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求,他们在相互倾诉后,容易形成共鸣,往往会蜂拥而至的到公安机关报案、询问案情,甚至成群结队的到政府机关上访;比如说广东邦家租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受害人多次前往政府机关群体性上访,甚至在互联网上还专门成立了邦家租赁维权网,发布相关的信息和联络的QQ群号。二是缺乏理性,易受影响。由于被侵害人受到欺骗后,急于想挽回自己被骗的金钱,对于一些道听途说的消息就信以为真,甚至表现的情绪激动、行为偏激;三是易引起媒体的关注。网络涉众型经济案件在一定范围内会造成巨大的影响,大多媒体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竞相报道,有的被害人还会主动寻求媒体帮助试图扩大影响,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或者直接在互联网上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不良舆论。
3、犯罪手段多样,具有较强的欺诈性。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狡诈、越来越具有欺骗性。在多数以投资网站为名骗取投资费用的网络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一些政府批文、营业执照、或者将一些政府领导人视察某地、一些影视名人参加娱乐节目的图象资料嫁接到网站上欺骗网民。犯罪嫌疑人为吸引更多的网民,编制各种名目的虚假网络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来诱惑和煸动网民,骗取投资网民的资金,使网民对犯罪分子所设置下的陷阱毫无提防,并在受骗后仍积极帮助犯罪分子扩大影响,成为宣传的“幌子”。
4、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实践表明,网络涉众型案件中往往追缴赃款很少。犯罪分子将最先通过犯罪得到的资金用于继续作案或挥霍使用,当发案时,犯罪嫌疑人也早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甚至携款潜逃,即使尽力追缴犯罪所得,也难以弥补众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因经济损失巨大,在心理盲目无助的情况下,极易受他人煽动,常常串联群体上访,到相关政府部门投诉、询问、质问等,情绪激烈者甚至聚众冲击政府机关,给政府施加压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影响十分恶劣。而网络涉众经济案件更是动辄涉及数省甚至遍及全国,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网上串联即快速、又隐秘,对社会政治、治安稳定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
二、网络涉众型犯罪的成因
(一)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成功率极高但侦破难度大
网络经济犯罪的特质决定了其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这无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诱发犯罪的继续发生。计算机信息网络本身所具有的无国界、高速、便捷、智能等特性,使作案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侦破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查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
(二)网络法律法规的建设严重滞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不利
网络立法严重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其条款还散见于《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成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法律未明确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的情形。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不完善。
(三)高额利润的驱使
高额利润是网络经济犯罪的动力,同时也是大部分群众受骗上当的主要原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这样形容为利润而冒险的资本家:为了100%的利润,他们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为了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斩首的危险。相对于网络经济犯罪的巨额非法所得,网络犯罪成本可以说几乎是零。正是高额利润的诱惑,使得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同时贪利、盲从和缺乏法制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也是大部分群众受骗上当的主观原因。在网络涉众型犯罪当中,不法分子采用诱惑性很强的虚假宣传攻势,使得经营者和投资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位置,群众对投资业务和真实运营情况缺乏了解,加之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支配,往往缺乏理性,有些甚至明知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但还是为了一夜暴富而抱有侥幸心理。
三、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防对策
由于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面广,受害群众多,案件潜伏期长,涉案金额巨大,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受害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我省作为电商大省,更是有必要积极探索防控对策,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防范、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打防工作,既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也需要信息产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更需要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鉴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大力做好宣传工作,针对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群体的特点,通过微博互动、宣传短片、微电影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识假防骗能力,形成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经济犯罪的强大舆论氛围,以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信息网络秩序。
(二)增强信息经营意识,提高先发制敌和精确打击的能力。
围绕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发展的新动向,认真分析此类犯罪手法、特点和发展趋势,加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动态,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前预警辖区内有可能出现的不良动向,把威胁人民群众利益、经济秩序安全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为预防和处置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所可能导致的群体性事件,要重视情报信息的搜集,排查出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企图煽动闹事的重点对象,为指定针对性的工作对策,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提供依据。
(三)提高区域、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形成打击合力。
要逐步建立、完善协作机制,加强与刑侦、网监、治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扩大和增强发现侦查所需线索和获取证据的途径和能力,并获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支撑;同时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建立紧密的执法协作关系,切实做到信息共享,共同制定预防和打击措施,增强打击合力,从全社会控制、打压网络经济犯罪分子藏身、作案和生存活动空间。
(四)加强基础业务建设,提高打防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
由于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高科技性、高智能性等特征,所以网络经济犯罪侦查应转变传统侦查观念,以科技、智能等手段作为坚强后盾。首先,作为侦查经济犯罪的主力军,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加强侦查人员计算机网络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确保民警掌握应对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必须具备的技术知识,提高打击能力。其次,要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研判,认真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规律特点,及时制定防控对策,提高网络经济犯罪防范、主动出击的能力。(来源: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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