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来说,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经过两年对吸毒者的戒毒管理,配合各种戒断手段、药物治疗,吸毒者不管毒瘾深浅怎样,在强制环境中基本上都可以在生理上脱离毒品的折磨,使得他们从身体、心理上戒除了毒瘾,恢复了正常的生理、心理机能,能够适应常态化的社会家庭生活。但是,数据表明,大量经过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在出所返回社会后,再次因复吸落入了毒品深渊。目前,国际上戒毒复吸率平均达91%,在科学比较发达,戒毒比较先进的美国等发达国家,复吸率一般在90%左右。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强戒后复吸高发的现象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社区康复措施落实不力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戒毒人员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三条),并赋予地区机构落实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之后,可以决定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吸毒人员需签订、遵守社区康复协议,定期接受检测。社区为单位的街道、居委是吸纳戒毒解教人员的主要地区,社区康复措施是为了让吸毒人员从被动隔离戒毒,到主动远离毒品,从而彻底摆脱毒瘾,逐步走向社会的过渡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该措施并未很好的发挥作用。一是决定社区康复的比例不高。由于社区康复是授权性规定,而且对作出决定的条件没有具体要求,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由于基层办案单位日常工作任务重压力大,能少一事不多一事,很多办案单位在强制隔离戒毒到期后,都未决定采取社区康复措施。致使吸毒人员从两年的隔离戒毒中突然步入社区,缺少过渡适应,缺少制约引导,彷徨无措间很容易诱发复吸。二是落实社区康复的措施不力。即使对部分吸毒人员决定了社区康复,也有相当大的比例未能落实好各项康复措施。不遵守康复协议,逃避尿检,甚至拒绝到社区报道等情况屡有发生。社区康复措施的作用无法发挥,致使部分吸毒人员面对诱惑,心存侥幸,再次落入吸毒的深渊。
二、就业安置措施落实不力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无业人员,他们在生活中没有单位的约束,没有生活的目标,一旦接触到毒品,很难抵御诱惑,从而一再吸食,严重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在出所之前,在我们与这部分吸毒人员的交流谈心中,能切实感受到他们真诚的悔改,很多人表示要“找一份工作,彻底远离毒品,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但是,没有一技之长,缺乏工作经验,再加上吸毒人员的身份歧视,让他们就业之路相当艰难。私营业主可以在解教后重拾老本行外,其他人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岗位或为原来的单位与部门所接纳。面对解教人员的就业、低保、医疗和住房等一系列问题,社区往往勉为其难,而吸毒者“一朝吸毒,终生难戒”的标签,更让用人单位不寒而栗。在这种情况下,无聊、空虚、继续寻找旧日朋友,以娱乐消遣打发生活,迅速走上复吸之路,便成为他们必然的选择。《禁毒法》规定了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但是,该规定目前执行情况不理想。一是就业帮助覆盖面不够。很多出所人员没有接受到相应的培训指导或者就业帮助。二是就业帮助针对性不强。吸毒人员性别、个性、学历、特长等等千差万别,给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普遍性的培训指导很难起到较好的效果。针对吸毒人员个体或群体的针对性培训不足,致使就业帮助效果欠佳。三是就业帮助与市场脱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劳动密集型岗位需求量减少与劳动力成本上升现象共存。就业帮助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与用人单位协调沟通,提高就业培训指导的实效。四是帮扶救助措施落实不力。部分吸毒人员原本经济条件很差或者吸毒导致贫困,生活特别困难,处于社会最底层。这又使得他们因对生活无望,容易沉迷于毒品的虚幻世界无法自拔,形成恶性循环。甚至一些吸毒人员为了筹措毒资,实施盗、抢、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对这部份特困吸毒人员予以适度帮扶救助可以给予他们生活的信心,帮助他们摆脱毒品的诱惑。而目前,对特困吸毒人员的帮扶救助措施零散化、随机化,没有形成制度性的长效措施,难以取得实效。
三、原有家庭社会等外部环境的负面影响难以摆脱
吸食毒品的原因除了吸毒人员本身法制意识淡薄、对毒品危害认识不够、抗拒诱惑能力较差等主观因素外,外部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诱因。通过对戒毒所学员的调查发现引起吸毒的外因有以下几类:一是交际范围的无限扩大,容易接触到涉毒人员。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流动和交往日益频繁,特别是QQ、微信、微博等互联网社交平台更是使人们的交际范围无限扩大。这对于分辨能力较弱的年轻人特别是未成年来说,很容易接触到涉毒人员,从而经不起诱惑,走上吸毒之路。二是涉毒环境的不利影响。相当一部分吸毒人员家中开设赌档,有的家人或亲属从事娱乐服务行业等等,为了吸引客源,在赌场、酒吧、会所、KTV等公共场所秘密提供k粉、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三是非正常的家庭环境的影响。单亲家庭、家庭暴力、父母分居等等不利因素往往严重影响青少年成长,导致他们形成叛逆、偏执、自控力差等畸形人格,无法抵御毒品诱惑。上述吸毒人员出所之后,很难摆脱原有生活环境和人际关系,很容易引发复吸毒品。
四、对策措施
(一)用足用好社区康复措施。针对社区康复决定比例低的问题,戒毒所应当立足自身职能,综合吸毒人员戒毒情况、吸毒处罚处理情况、性格心理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等因素出具建议书,作为办案单位决定社区康复的重要参考。采取考核奖励等多种措施,鼓励办案单位决定社区康复。要加强社区康复各项措施落实。不仅要抓好社区康复协议、定期尿检等监督管理措施落实,还要做好心理辅导等服务措施的完善。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对禁毒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和支持,特别是要集合各方力量加强社工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真正建立起能够承担起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责任的专业社工队伍。
(二)建立完善针对吸毒人员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努力推动以就业安置、帮扶救助、医疗救治、心理辅导等为内容的全方位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帮助吸毒弱势群体摆脱外部不利影响,彻底远离毒品,成为对社会对家庭有用之人。
(三)加大对吸毒者逃避打击的惩处力度。一部分吸毒者为“自我保护”,通常在衣物中私藏针头、刀片等金属物品,当公安机关抓捕时吞食或插入体内,进而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本着“应收尽收”原则,不惜加大日常管理风险,收治戒毒人员。《禁毒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至6个月后,将被转至司法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当公安戒毒场所将体内有异物及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的吸毒人员送至司法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戒时,往往面临拒予收治的结果。为此,一要加强与司法强戒所合作,完善对吞食异物、自伤自残的吸毒者流转工作;二要针对此类戒毒人员可尝试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增强震慑力,减少社会闲散吸毒人员。(来源:公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