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系统误报警是各国社会报警服务业公认的难题,减少或消除误报警始终是警方和报警运营服务业不懈努力的方向。社会报警服务业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其中一些先进理念和做法值得借鉴。
一、报警运营服务参与方责权明确
误报警罚款制度源于美国和加拿大两国联合组织“减少误报警协会”于1993年提出的“减少误报警计划”。在美国、加拿大联合制定的《防盗报警典型条例》中,对报警活动的参与者报警系统用户、报警监控公司、报警安装公司、警察各方的责权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报警安装公司的责任主要包括指导用户正确地使用报警系统,特别是如何布防和撤防,以免用户布防、撤防操作不规范会引起误报警等方面。报警监控公司的责任主要包括拨打报警管理者指定的电话号码报警;在要求警方响应报警之前,对报警信号进行复核(手动胁迫或抢劫报警信号除外);在发出报警出警请求之后,将报警用户联系人赶往报警现场的情况迅速告知警方;在已经请求警方出警又核实没有危险时及时向警方报告取消报警等方面。
报警管理者的责任和权力主要包括指定向警方请求出警的方式、形式和电话号码,并制定撤销报警出警请求的程序;制定记录报警出警请求信息的程序等方面。
英国于2001年依据《私人保安业法》设立了保安行业管理局,主要职能是给从事私人保安行业中不同领域(包括报警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颁发从业许可证,并进行相关管理。管理局的检查人员有权进入任一保安公司检查其职员的从业许可证。这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私人保安行业的唯一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内政大臣报告。
二、完善制度机制减少误报警
美国和加拿大通过对使用报警系统的用户实施强制登记制度,警方可以方便地根据登记号对系统用户一年的误报警次数进行统计。对12个月内超过四次以上误报的用户采取罚款措施,罚款数额随着误报次数的增加而呈梯度递增,误报警达到年规定极限次数,警方一年内对其出警请求不做响应(手动紧急报警、胁迫报警除外)。在多次误报警的罚款中,用户可选择其中一次不交罚金而是参加用户培训班学习。
如果警察到达现场,认定误报警是由报警安装公司的工作人员引发的,则对报警安装公司进行罚款。若是由于报警监控公司不能准确核实报警信号而引起误报警,则对报警监控公司进行罚款。
在日本《保安业法》中,对报警服务业从报警监控到现场报警复核直至请求警察出警的一系列业务活动均作出了相关规定。日本报警服务业的一大特征就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报警监控公司收到报警信号后,迅速派员赶赴现场,核实警情并采取相应措施。在未确认是真实警情之前,是不会通知警方的。
英国、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通过对报警系统和警方接处警级别进行分类、分级,在社会报警服务业与警察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平台,既可有效避免误报警引起警力误出动浪费,还可使得有限警力的配置和出警效率更为合理。其中,澳大利亚的警方接处警程序对报警系统的报警分类更为细致。
在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将警察出警级别分为a、b、c三个等级。警察出警级别a对应的报警类型(劫持警察、胁迫报警、高风险场所报警、含自动复核技术、线路故障等)不需要复核,但对应于出警级别b的报警类型(保护场所风险相对较低且无双重或以上自动报警复核的报警系统发出的报警)和出警级别c的报警类型(未接入报警监控中心的系统报警),仅在经复核证实有人作案时才出警。b类报警的复核由报警监控中心派保安人员实施;而c类报警,如家庭本地报警、车辆本地报警等,还需要有现场周围人员目击并主动向警方电话报警。这种做法对激励报警系统纳入报警监控中心接受监控、促进社会报警运营服务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摘自公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