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毒品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毒品案件侦查已成为公安机关工作的重点、难点之一。毒品案件是指与毒品直接相关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根据案件侦查工作性质的不同,又可划分为“大宗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件”、“零星贩毒案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制造毒品案件”、“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毒品治安案件”。毒品案件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其没有明显的现场,没有受害人报案,给毒品案件的侦查造成了诸多难点。
一、毒品种类多,对侦查人员提出更高的专业知识要求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目前,制毒者利用高科技合成的新型毒品以成为制毒主要手段,新型毒品已逐渐取代传统毒品。因此,未来的禁毒工作,科学技术将成为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武器。由于新型毒品的种类繁多(仅摇头丸就多达200余种,我国约有20余种),且外形多类似普通药片,视觉难以辨别。为此,毒品犯罪案件要求侦查人员不但要熟悉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应具备传统及新型毒品的专业知识,对罂粟、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杜冷丁(哌替啶)等传统毒品的药物特征、毒品分析方法应有基本掌握;对“冰毒”(甲基苯丙胺)、“摇头丸”(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K粉”(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药物特征及使用方式有充分的了解,防止在案件侦查中对毒品“视而不见”。但是,以我们公安队伍目前的科技水平和业务素质来看,距离毒品案件侦查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毒品制造、运输、交易极具隐蔽性,对侦查人员提出更高的打击要求
由于贩毒活动参与的双方都是犯罪利益所得的受益人,因此,为了逃避打击,毒品犯罪从预谋,实施到完成,整个过程都十分隐秘,禁毒部门就往往会无案可侦、无毒可查。
(一)运毒、藏毒手段多样化
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总是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法运毒、藏毒。人员构成复杂化,联络手段趋于信息化、现代化。过去,由于交通、通讯条件差,贩毒分子在藏毒方式上一般采用在身体隐蔽部位捆绑毒品,在行李、食物、生活用品或货物中夹藏毒品;在运输方式上一般采取步行、搭乘班车、随货押运等方法。而当前,毒品犯罪分子利用大量进出口物资的便利条件,并用现代化工具,创新各种手法,可谓无所不用其极。近年来,毒品案件中有不少“马仔”人体运毒的案例,“马仔”将毒品包裹好再吞服或塞入体内进行运输,不但严重威胁毒品运输人员的人身安全,还给公开查缉工作带来不便,贩毒手法又花样翻新,出现邮寄、托运等手段。只要能想得到的办法,毒品犯罪分子就敢于铤而走险。
(二)利用特殊人群贩毒,逃避打击
毒品犯罪往往利用特殊人群自身身体的特殊性作掩护逃避打击。这些特殊人群往往是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的老人、残疾人、传染病人(如: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等),他们常常以其身体的特殊性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肆意零星贩毒,逃避打击,危害社会;更可恨的是,利用这些特殊人群贩毒的幕后操纵者却逍遥法外,令毒品案件侦查人员大伤脑筋。
(三)制毒场所具有典型的伪装性
制造毒品的场所既可能是复杂的,也可能是简陋的。这取决于所制造毒品的种类,有的需要高科技设备,有的只需要几个铁桶、瓶、罐、炉、灶就可以完成,在盛产冰毒的东南沿海常有“厨房工厂”的说法。但不管是复杂的或简陋的加工厂,一般都进行了伪装。他们常常以建立化妆品、化工产品工厂的名义取得厂址及原料和生产的合法手续,秘密地生产加工制造毒品,甚至一边合法生产化工产品,一边制造毒品;而有的犯罪嫌疑人则把毒品加工厂设在私人住宅、自己的车库、工棚甚至集装箱车上,以此来掩盖犯罪活动。
(四)利用娱乐场所进行毒品交易
娱乐场所的消费群体主要是年轻人,一些年轻人对新型毒品的危害认识不够,一味追求娱乐时的刺激性,致使到娱乐场所寻找刺激的一些年轻人涉足新型毒品。毒品吸食者在音乐的环境中会跟随音乐不由自主地摆动,他们往往更需要节奏感很强的音乐来释放“激情”,而播放强节奏音乐的迪厅等娱乐场所被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新型毒品的交易地点。新型毒品颗粒易伪装隐藏、暗中交易,且服食方便快捷,吸食者可即买即食。迪厅等娱乐场所人群聚集、人员混杂、灯光昏暗,给侦查人员有效取证、精确抓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部分侦查策略困境未解
(一)关于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侦破毒品案件的一项专门性措施。通常是公安机关在禁毒过程中,缴获毒品、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者发现正在实施的毒品犯罪时,对其采取有效监控措施,主动“经营”案件或者允许案件继续发展,以便更深入地查明毒品犯罪情况、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抓获更多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将整个犯罪集团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但控制下交付具有诸多不确定性,交付存在多种导致失败的因素。一是控制下交付全过程必须在完全保密的状态下进行,但是保密环节多,信息的散失程度高,泄密的可能性也大。公安机关面临两难选择:是获毒抓人,宣告阶段性胜利,还是冒毒品流失、犯罪嫌疑人失控的危险,实施控制下交付;二是如果阻止将已缴获的毒品流入社会,采用毒品替代品,但若替代品在交付过程中被发现,则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仓皇逃窜,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抓,公安机关面临着假毒品证据的采信能否成为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证据问题。如果使用真实毒品交易,则要冒已缴获的毒品再流入社会的危险,甚至整个控制下交付前功尽弃。
(二)关于诱惑侦查
所谓诱惑侦查,指针对隐蔽性强、无被害人、取证困难且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在有一定证据证明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或犯罪倾向的条件下,侦查人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机会和条件,待其实施犯罪时将其人赃俱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严厉禁止诱惑侦查,因为诱惑侦查在实体法方面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原则,在程序上违反了侦查手段法定的原则,违反了刑诉法规定追究犯罪的步骤和程序。国内学者们将诱惑侦查区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指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应严禁。可是,现实侦查实践中难以将“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严格区分,难以把握。当前,不是探讨诱惑侦查有没有必要、可不可行,也不是探讨其合不合法,而是如何规制、如何尽快法制化的问题。诱惑侦查应严格规制,包括: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特情选派、立案规制、诱惑行为强度等关键环节。
四、办案力量保障与区域协作问题
(一)公安机关警种配备与协作
为了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侦查能力,公安机关必须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缉毒警察,做到缉毒队伍常规化、专业化。据了解,许多基层公安机关由于人员、经费紧张,除了突击重大治安案件,平时疲于一些日常治安事务已显得捉襟见肘,尤其是在新型毒品案件侦查中,贩卖新型毒品均在高消费的娱乐场所,且消费对象为青少年群体,由于办案资金的原因,侦查人员渗透到新型毒品的消费群体中侦查工作遇到资金等切实的困难。同时,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和海关、边防、林业、交通、铁路、民航等专门公安机关在毒品案件侦查中的协作大多不尽如人意。
(二)区域协作问题
由于毒品案件往往具有跨地区、甚至跨国界作案的特点,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中异地侦查、异地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协作办理毒品案件时,应当遵守“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原则,互相支持、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的效能。对异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示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配合。发现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要求协作地公安机关补办;协作中有争议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协调解决。可是,由于一部分毒品案件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属于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的辖区,导致部分案件因管辖权争议不能及时侦查和起诉,影响侦查进程,甚至贻误侦查时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