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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购物中违法犯罪问题的防范作者:禁毒支队 发布日期:2015-10-3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日益成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与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网络购物具有诸多明显的优势,如消费者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网店由于渠道商的减少、没有店面成本,商品较实体店便宜,消费者可以通过对比轻松选出自己认为最合适的一家,等等。众多优点使其逐渐被大多数消费者接受,并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之一。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许多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如购物者不能实际见到商品,消费者得到的商品信息都是由经营者提供的,这使得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本文将从网络购物现状、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如何防范不法侵害措施进行浅析。 一、网络购物的发展现状 (一)网络购物的定义。通常所指的网络购物是消费者在有购买意向时,通过购物网站等网络电子平台获得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通过电子订单的形式向卖方发出购物请求,同时填写详细的收货地址和联系方式,通过网银支付等多种支付形式支付货款后,商家通过快递的形式发货至消费者,从而完成一次交易的整个过程。可见,订立买卖合同和商家通过快递公司运输标的物是网络购物的两个必备环节。 (二)网络购物的发展现状。2013年,我国网民数量已经突破了6亿人,这给网络购物带来了巨大的增长空间。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信息,早在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已超过1.8万亿,中国也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网络销售国。但是网络购物在快速发展中也产生了许多违法犯罪和不规范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一是大量假冒商品充斥在网络购物市场中,消费者很难辨认真假。一些高仿商品以外贸商品等形式销售,还有一些假冒商品直接以真货的宣传资料为自己宣传,使消费者真假难辨。二是卖家可以随意隐藏自己的真实信息,消费者无法获知经营者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准备投诉经营者时,往往由于没有经营者的详细信息导致投诉失败,这为消费者日后的维权设下了障碍。三是虚假的信用度和商品评价。以淘宝为例,消费者对经营者了解不多,只能凭借店铺的信用等级,商品销售数量和其它消费者的评价来判别店铺的好坏。信用指标和商品评价体系本来对消费者的选择可以起到辅助作用,但是近几年却出现了“刷等级”和“刷评价”的现象,一些经营者雇佣虚假消费者进行虚假交易,所打出的好评也是虚假的,这对依赖评价购物的消费者起到了误导作用。而目前对这一现象还没有很好的管理办法,使其有愈演愈烈之势。四是快递行业通常要求先签字,后拆包,这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在网络购物中,商品通常都要经过快递公司的长途运输才能到达消费者的手中,在运输过程中,商品是否损坏,在拆包前无法确定。目前快递行业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要求客户先签字,一旦签字即默认消费者同意签收,合同履行完毕。如果商品有了损坏快递公司与经营者以各种借口推诿,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二、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法律,是解决消费纠纷的第一大法。但是该法并没有针对网络购物的条款,消费者只能参考该法在实体经济中的作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施行。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对产品质量负举证责任,有助于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当经营者没有履行其义务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而危害到消费者的利益时,对于如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对网络购物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形式,网络购物成为监管的“盲区”,很大程度上游离于市场监管机关的视野之外。在行政监管方面,由于其涉及到电信、工商、金融等多方面的权限,所以对于网络购物是由电信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共同监管。而网络购物交易通常是跨地域进行的,这又会涉及到不同地方的多个部门共同监管。这种多部门、跨地域监管模式的有效运作离不开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协助,倘协助不力,则会给网络购物的监管留下漏洞。在社会监督方面,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监管作用。但是目前消费者协会只能起到监督、批评,协调处理的作用,无法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处罚,导致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而网络购物的跨地域性,会给消费者投诉和取证都带来许多不便,这也不利于社会监管作用的发挥。 (三)消费者防范不法侵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淡薄。虽然近几年网络购物发展迅速,但是大多数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大多数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自认倒霉,选择了“吃一堑长一智”的思想,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有一些消费者由于损失的金额较小,面对索赔所需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时,选择放弃投诉和维权;还有一些消费者虽然选择了投诉和维权,却因为没有向经营者索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无法提供证据而导致案件无法调查,最终也只能选择放弃维权。上述种种的行为都使得经营者在侵权时成功地逃脱了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违法行为。 三、关于网络购物中违法犯罪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适用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以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一要加强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要求经营者披露其真实的姓名、住址和通讯方式,其日常生活的信用情况,商品的真实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种类、数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多种信息。这种做法使消费者在购物之前就能了解卖方的相关信息,一旦发生争议,维权也较为方便。二要明确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消费者知情权得以保障的法律依据,如果经营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却不会受到法律处罚,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成为了空谈。为此,必须在法律中明确经营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法律责任。对于拒不执行的经营者,要进行重罚,以此来警示更多的经营者,起到威慑的作用。三是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消费者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大多数消费者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多数有利的证据都没有保存,给维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新《消法》中虽然规定了经营者举证倒置,但是仅限于前六个月的耐用品,有很大的局限性,大多数消费者无法从中受到保护。应该完善举证倒置的举证方法,扩展其适用范围,这样可以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同时可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减少了欺骗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对网络购物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加强对网络经营者资格的审查和管理。随着淘宝的兴起,只需注册帐号,就可以成为网络卖家,这使得网络卖家数量飞速膨胀。但是,其中资质合格且信用良好的经营者寥寥无几,且消费者难以知晓。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各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提高执法的实效。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例如虚假宣传、销售假货、偷逃税款等,都有主管部门。但如果执法分散,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倘若能建立相关的联合执法机制,则对不诚信经营的商户会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三是建立网络购物市场准入制度和强行退出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必须到相关部门备案,从源头上控制经营者的资质,利于追究违法经营者的责任,有助于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违法经营的网络经营者,应当规定明确的退出标准,一旦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即强行将其从网络市场中清退出去。 (三)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应当加强网络购物侵权案例的宣传,从而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维权增多了,经营者可钻的空子就少了,违法成本也随之提高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自然会减少。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加强知情权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维权意识。要让消费者知道,知情权是自己的基本权利,如果受到侵害,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部门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也可以采用联合购物网站宣传的方法普及知情权,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起到良好的效果。二是不要轻信广告,在货比三家之后再购买商品。当前的广告虚假宣传泛滥,过于便宜的商品可能是假货,只有消费者货比三家,才能减小被骗的可能性。三是不要轻信店铺的评级和好评差评,多看一些评价后再做决定。当今的网络社会产生了许多职业的好评师和差评师,店铺的评级也可能是人为刷出来的。所以在选择商品时,不能轻易相信他人的好评和差评,反倒应当多留意对商品细节的评价,这种评价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四是严格按照正规流程付款,多选择支付宝和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尽量避免直接付款,以减小钱财损失的可能性;在签收邮件之前一定要检查商品是否完好,商品出现损坏的拒绝签收,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五是养成保留交易证据的习惯,在被侵权时积极维权。要保存与经营者的聊天记录,在付款时记得索要购物发票,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与经营者联系,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经营者拒绝协商解决,要果断向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积极地寻求外界的帮助,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网络购物具有不同于传统购物方式的特殊之处,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对其进行监管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对消费者网络购物权益的保障无法在短时间内取得重大突破,这需要国家、社会和网络经营者行业的共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同时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都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不可少的举措。(来源: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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