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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呼吁“毒驾入刑”必要性的几点思考及建议作者:禁毒支队 发布日期:2015-11-10
【摘要】横冲直撞、疯狂漂移、逆行逃窜……除了酒驾,还有可能是毒驾!近年来,毒驾正频繁出现在交通肇事事故中,诸多案例显示毒驾之祸猛于虎。为此,在“醉驾入刑”之后,人们也呼吁:毒驾尽早入刑,进而增强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本文就结合实际情况,谈谈呼吁“毒驾入刑”必要性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关键词】毒驾入刑 必要性 建议 一、毒驾的概念及主要危害 “毒驾”,是指未戒除毒瘾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行为。由于吸食毒品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致幻等症状,人的判断、反应能力会明显下降,出现情绪失控、兴奋、烦燥、精神恍惚、幻觉,“毒驾”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超过了“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我国刑法目前尚未对“毒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毒驾对驾驶人的影响及在交通安全中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驾驶人大脑在毒品的刺激下会产生车速过慢的错觉,思维能力产生偏差,导致违法驾驶、冒险驾驶、快速驾驶;二是驾驶人在正常状态下行车,遇到紧急情况时,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中间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而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三是吸毒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刺激兴奋作用,使人出现幻觉,导致驾驶人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能力,极易发生恶性交通事故。 同时,业内人士指出,根据毒品对人体产生的不同药理及不同效果,毒品可分为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三大类,这三类均对驾驶行为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兴奋剂促使驾驶员产生如超速、逆行等危险的驾驶行为;抑制剂减弱驾驶员的注意力,严重影响驾驶员对距离与速度的判断,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致幻剂会扭曲驾驶员的视觉、听觉,使其极易对道路情况作出错误的判断。 二、石狮毒驾的典型案例 2015年3月份,雷某吸食冰毒后,驾驶小汽车行驶至灵秀镇塔前塔兴街,撞到一名年仅5周岁的小女孩,致使女孩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雷某尿检结果呈阳性。经石狮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雷某吸食毒品后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处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近期市法院审判的一起吸毒后犯交通肇事罪案件。 三、“毒驾”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吸毒人员和驾驶人员的快速增长,并且两者的交集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受全球毒情恶化的大环境影响,虽然有关部门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毒品的制造、贩运、交易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导致合成毒品(即新型毒品,相对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在我国快速蔓延,吸食毒品呈现出低龄化、娱乐化、大众化、无罪化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人数均呈爆炸式增长,我国已经成为美、日之后的汽车生产、消费大国。另一方面,随着有关部门对传统的吸、贩毒场所打击力度的加大,吸、贩毒行为已逐渐从娱乐场所扩展、转移至郊区、宾馆、住所、机动车内等更为隐蔽的场所,并越来越多地使用交通工具进行吸、贩毒犯罪活动。现今吸毒人群已扩展至各行各业,近年来学生、白领等新兴吸食毒品人群的出现,他们有意无意间将吸毒行为娱乐化、无罪化,他们可以在生日、毕业、庆祝等聚会场合公开或半公开提供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共同享用,觉得惟此才够“排场”、“时尚”,而这些群体中有车或即将有车者人数更多。因此,伴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猛增和新型毒品人数的急剧增加,机动车驾驶人和新型毒品吸食人员这两个社会群体之间的交集越来越大,这是产生“毒驾”行为的一大主要原因。 (二)“毒驾”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目前尚不健全。目前我国法律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还相对薄弱,对“毒驾”的追责尚无法可依。我国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而“毒驾”没有被涵盖于“危险驾驶行为”之中。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毒驾”人员不肇事或不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并且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的话,那么是不能追究其的刑事责任的。例如,在平常的事故处理工作中,我们在对“毒驾”行为的查处后,只能移交派出所或刑侦禁毒部门,依照《禁毒法》、《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置,对其“危险驾驶”行为没有任何的处罚依据。如果“毒驾”人员肇事的,我们对其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伤亡程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换言之,对驾驶人的“毒驾”行为,如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也就一定程度上放宽放松了对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 四、交警部门查处“毒驾”中的“尴尬” (一)动态管控不到位。虽然“毒驾”凶猛,但交警在日常整治中对“毒驾”查处上存在发现难、鉴别难、查处难的问题。 一是发现难。交警在设卡开展整治过程中,一般对“毒驾”较难发现,不像酒后驾驶专项整治,通过直观地闻到其身上的酒气,现场通过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等方法进行鉴别。而吸食毒品的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一般没有特别明显的特征能让民警所察觉。 二是鉴别难。由于是否吸食毒品只能通过尿样检测才能得出结果,这不仅需要科技检测设备,还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员才能进行,这就使得“毒驾”不如“酒驾”那样能及时被发现。由于这些显而易见的弊端,尿检并不适用于路边筛查。这就使得毒后驾车并不如酒驾那样能及时被发现。而交警也不具备对是否吸毒进行检测的工具,我们配备的单警装备和车载装备中也没有配备该类检测工具。 三是查处难。由谁查处吸毒驾驶员?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一个事件其中却牵涉到了多个部门,其中不仅仅包括交管部门,还涉及禁毒部门以及司法系统,届时后续处理工作究竟是多个部门联动查处,还是由交警单方查处?如何处理毒驾人员?交警部门处罚“毒驾”法律依据空白法律规定模糊。与酒驾的查处相比较,法律在对“毒驾”的处理上显得准备不足。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危险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血淋淋的事实一再告诉我们,现有规范的处罚力度根本无法对“毒驾”行为起到防范于未然的震慑作用。 (二)源头管控不到位。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但在实际操作中,车辆管理部门在对驾驶员的驾照资格进行核查时,核查流程过于简单。医院的体检流于形式,对驾驶员的身体检验仅限于身高、视力、听力、辨色力、四肢等传统项目,没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毒检测,因此,车管部门单凭医院出具的身体情况证明,根本无法介定驾驶员是否为吸毒成瘾人员。 五、国外治理“毒驾”的经验 (一)在美国:对酗酒和吸毒后驾驶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先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如果导致严重事故,当事人驾驶执照会被永久吊销,然后罚款至少4000美元,视情节严重还会面临几年至十几年刑期。 (二)在新加坡:吸毒驾驶的初犯者将受到折合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以及长达6个月的监禁,如二次犯罪将强制监禁最多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至50000元,三次以上的累犯则是罚金15万元人民币,以及最长三年的监禁,只要是“毒驾”,都将面临被吊销驾照至少一年的处罚,如果造成人员伤亡,违法者除接受以上惩罚之外还要额外被处以6下鞭刑。 (三)在日本:驾驶员被发现是吸毒人员的话,将要扣35分,以及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是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驾驶员还将被吊销驾照,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在德国,对吸毒驾驶的最高刑罚为1年监禁,罚款最高达5000欧元并吊销驾驶执照。只要在汽车烟灰缸内发现有大麻的痕迹,就可以吊销驾车人的执照。 (四)在法国:一旦被查出“酒驾”或“毒驾”,司机至少被罚6个驾驶分(法国驾照实行终身制,12个驾驶分被罚光司机必须重考驾照),严重的则被当场吊销驾照,此外,吸毒后驾车,一经查获,即将判处两年监禁并处以4500欧元罚款,如果“酒驾”或“毒驾”导致过失杀人,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六、结合交通管理实际,谈谈对“毒驾”治理的相关建议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让“毒驾”治理有法可依。要明确“毒驾入刑”的目的,区分危害程度不同的毒驾行为,实行有针对性的灵活多样的惩处模式。毒驾与醉驾虽然都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绝不能将二者简单比附,二者存在着本质区别:从立法目的来看,喝酒这一大众普遍接受并喜爱的休闲方式并不在法律规制的范畴内,“醉驾”入刑是为了打击喝酒开车这一行为本身;但将“毒驾”入刑不仅仅是为了遏制吸毒驾驶这一行为,更重要的是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问题。为此,立法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毒驾入刑”的进程,以“危险犯”而非“结果犯”来衡量毒驾行为,通过增加违法成本,有效从源头震慑毒驾行为。 (二)完善科技手段,实现快速检验。吸毒驾驶检测相比于酒后驾驶的难度更大,交警部门在查处酒后驾驶时可通过感官器官判断驾驶员是否存在酒后驾驶行为,使其在对进行酒驾整治行动时能快速、简单和有效。但是检验吸毒驾驶并没有明显的外部特征,加上目前检测主要采取尿检、血检的方式,且受场地的制约,时间较长。我国在毒驾查处方面面临着技术难以大量投入使用的困难,但是我们可以引进国外的先进检测技术,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早已使用“唾液测毒”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筛查,“唾液测毒”只需要一个测条或一个特制的棉签,只要占有司机唾液的测试条呈阳性、棉签颜色改变就认定其吸食了毒品,另外“唾液测毒”能有效的区分“吃药”还是“吸毒”,从而更方便快捷的开展毒驾查处整治行动,推进执法步伐走向新的台阶。 (三)建立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机制。交警部门和刑侦缉毒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完善信息互通机制。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交警部门在驾驶证申请、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初学申请和驾驶证换证、审验时,应将申请人的信息在吸毒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比对;对有吸毒史的人员在驾驶证申请和审验时,应当对申请人、被审验人进行吸毒检测;对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注销其驾驶资格;对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人员,如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在社区戒毒协议内容中,应注明机动车驾驶人在社区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交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派出所保管。社区戒毒执行期满后,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发还。社区戒毒人员在执行期限内驾驶证需要审验的,可以延期审验。 (四)建立“毒驾”危害宣传教育长效机制。面对毒驾引发的各种交通问题、家庭问题及社会问题,必须充分重视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所带来的现实社会危害性。一是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手段,广泛宣传、报道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公安机关所采取的针对毒驾的管理措施的必要性,使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打击毒驾,强化对毒驾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二是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对“毒驾”危害宣传工作支持,完善社会监管体系,实现对毒驾的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管理,将毒驾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使人民群众生活在安全和谐的社会大环境中。三是创新“毒驾”危害的宣传教育方式,通过举办远离毒驾道路安全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让群众认清毒驾的危害,尤其是在KTV、酒吧、娱乐城、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更要严格加大禁毒和远离毒驾的宣传力度,帮助广大青少年树立起健康、正确的价值观,让他们充分意识到毒驾背后隐藏的巨大危机,谈毒色变。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开展座谈会的方式,请毒驾肇事亲历者讲教训、谈体会,以此来警示和感化驾驶人,让群众从思想观念深处远离毒品、杜绝毒驾。(来源: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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