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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 手段运用于缉毒实战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禁毒支队   发布日期:2015-11-17

     

     

           控制下交付”是一项特殊的侦查手段,是指缉毒侦查部门发现有关线索或查获毒品,在秘密的情况下对毒品或相关人员进行严密的监视、控制,按毒品犯罪分子既定的方式、路线等达成最终“交付”目的,使侦查部门发现并将涉及犯罪的全部人员一网打尽的整个侦查活动过程。多年来,在我国的毒品犯罪侦查实践中,“控制下交付”手段已经被广泛运用,并发挥了越来越大的现实作用,技击了大批犯罪团伙,摧毁了大批贩毒网络,有力地震慑了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但是,由于不同的主客观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此手段的把握和运用上多有偏差,在侦查实践中屡屡失败。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控制下交付”手段在缉毒破案中的实际运用作一浅显探索和思考,以供参考。

     

    一、目前缉毒工作在实践中运用控制下交付手段的现状

     

    我国于1982年在云南的部分县市率先成立了缉毒队伍,专门从事缉毒侦查工作,到目前为止几乎全国的县市都已设立了缉毒部门。在侦查实践中,全国公安机关以“破大案、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缴毒品、追财产”为目标,坚持打总体仗、联手仗,不断完善多警种侦办毒品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近年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打击行动,取得了丰硕的战果。

     

    在当前的缉毒实践中,大多数禁毒民警对“控制下交付”手段的意义都有了较深的认识。各地公安禁毒部门经过大量实践证明,控制下交付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做出实施决定。即对实施的可能性要进行科学评估,有实施条件的,就尽量使用“控制下交付”破案;二是拟定控制下交付的方案。即对决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毒品案件,应当制定“控制下交付”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充分准备、灵活处置;三是实施控制下交付。即按照制定好的方案,根据案件发展情况,不断调整相应措施,严密控制毒品流向,在适当时机抓捕破案。目前,这是一套普遍受到普遍认同的可行的“控制下交付”方法,虽然还存在一些不足,但已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常来讲,只要条件允许,禁毒民警都会主动考虑使用“控制下交付”。在方法、手段方面,经过长期的摸索也已日趋完善,基本形成了集人力、车辆、技术等一体的立体监控,控制能力不断增强,成功的几率也在不断加大。

     

    笔者所在地区(四川省屏山县)是毒品由滇入川的重要通道,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彝族贩毒现象较为普遍,毒品问题的形势复杂,从2009年成立专门的缉毒工作队伍后,缉毒工作的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升。2010年以来,利用多警种协作,运用“控制下交付”手段侦控毒品案件27起,成功破获19起,抓获贩毒人员16名,摧毁贩毒团伙5个,缴获各类毒品14.2千克,在区域毒品犯罪问题整治中取得显著成效。

     

    二、“控制下交付手段”在实战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手段的运用缺乏机制性、体制性

     

    前面所讲的“控制下交付”通常要经过三个环节,这是从理论和概括的范畴来讲述的,而毒品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多变性,给“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带来很大难度,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虽然制定了各种实施方案,但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案侦工作体制机制,由于执行民警的个体差异,出现控制下交付手段在使用上盲目、随意。一是案侦启动手段在思想认识和启动程序上无章可循,缺乏机制性、体制性。当前毒品犯罪因其趋利避害的特性,贩毒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逃避打击的手法也越来越高明。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行或规范性的客观程序,法律也没有严格的手段启动限定,启动手段在很多时候取决于领导的个人决断,而不是从案件的客观条件或机制、体制出发,实践中常常出现程序倒置的情况,即先实施“控制下交付”,后再补办手续,或者同时进行。再次,多数这类案件在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时没有方案,程序上模糊不清,就算是制定了方案,但只要案情稍微发生变化,就改变了计划,偏离原定方案,致使侦查员失去既定目标,执行中产生偏差。这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案情紧急来不及制定方案或方案本身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二是指挥员过于自信而忽视了方案的重要性。但不管是哪种情况,笔者认为,解决方案制定问题,形成手段运用的良好运行机制,做好规范性与灵活性的结合,特别是解决手段运用的法律保障问题,才是运用控制下交付手段的根本。二是案侦启动手段在实施上缺乏人员保障,协调配合能力差,随意性大。缉毒工作队伍是公安机关的一线实战队伍,一支优秀的缉毒队伍需要长期的、相对稳定的、专业的人员配置,要在实战中不断锤炼,不断提升整体能力,才能适应当前毒品犯罪工作形势复杂性的需要。但现实中各地的缉毒任务日趋繁重,许多地方的缉毒队伍却人员缺乏,且很难保持缉毒队伍的长期稳定性,人员调动频繁,造成整体协调不畅。当需要执行“控制下交付”时,指挥员为了加强力量,或认为人多就行,忽视专业素质与战斗力的关系,往往是从其他业务部门临时借用,组成一个阵容型战斗组,而这些人员平时并没有相互配合的经验,没有缉毒工作和控制下交付的经历,以至于在实施中出现配合失误,导致控制失败。

     

    (二)运用手段时控制能力水平不高

     

    控制能力,是指在实施控制下交付时,侦查机关通过人员、技术等力量对按“既定”方式继续流动的毒品及相关人员进行监视、控制的水平或可能性。实践中常常因为多种原因,而导致控制能力不高。一是过度依赖技术力量,侦查员综合能力不高,控制能力不升反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侦查领域的技术力量也在不断加强,在缉毒侦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知道,科学技术运用于侦查工作是为侦查工作服务的,我们要依靠科学技术,但不能依赖于技术手段。实践中,经常发生无论什么案件,不管什么情况,都想依靠技术手段来侦控破案的现象,这就使侦查员在侦控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受到极大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受技术力量主导侦查思维的错误认识影响,没有强调侦查员自身的侦查综合能力提高,也是原因之一。如实践中侦查员在案件侦查工作中的跟踪、监视、蹲守、拦截等基本技能没有强化提升,甚至基本没有开展培训、锻炼,在实际工作时出现“跟踪脱梢”、“监视脱管”,对犯罪分子临时改变路线、绕关避卡等手段缺乏紧急应对能力等现象,对嫌疑人“说不过、打不过、追不上”就更是自然的了,这些都是现代缉毒侦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误区。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以“向科技强警要警力”为机会,发展刑事科学技术,这是不错的,但忽视民警素质提高,忽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本末倒置的。因此,我们要正确理解刑事科学技术服务侦查的理念,不断提高侦查员综合能力,特别是注意运用刑事科技和综合素质提高二者并举,从而避免整体控制能力不升反降的现象。二是控制下交付时抓捕时机的选择是案件成功与否的关键要素。毒品案件的案侦指导思想是“长期经营,适时破案”,而“控制下交付”则是这种思想指导下最有效的侦查工作方式,这一方式的集中体现就是对犯罪分子的抓捕,因此抓捕时机的选择成为成功侦破案件的关键所在。由于毒品犯罪的高度隐蔽性,给指挥员和民警对整个态势的分析研判和控制都带来了很大困难。笔者在2009年的一次运输毒品案的“控制下交付”时,由于对初时查获的毒品及嫌疑人的处理上失误,在抓捕“接货人”时,约定在一宾馆交付,由于时机选择不准确,导致接货人提前发现公安民警,使抓捕失败,这就是经常在案侦工作中出现毒品“交不出去”的现象,从而致使全案的证据收集出现漏洞。

     

    (三)证据收集不够全面

     

    1.证据意识不强,疑罪从无的观念还没有根本树立。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仍未走出凭口供定案的认识误区,认为只要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就可以定案,忽视对其他证据特别是除言词证据之外其他证据的收集;有的侦查人员重视单个证据,对收集到的各类单个证据不进行综合审查,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没有合理地排除;有的侦查人员受传统执法意识即有罪推定的影响,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定罪的案件,习惯于内部协调处理等等。笔者曾经历过这样一个案例:公安机关根据情报信息抓获4名运输毒品的嫌疑人,并从4人乘坐的轿车内搜出毒品海洛因1000余克,分装于4个不同的塑料口袋中,4名嫌疑人当场供述了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作了现场笔录后录音、录相。但由于当时的办案民警缺乏证据意识,没有把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等作固定、提取,致使案件侦办后期,嫌疑人互相推诿、扯皮,避重就轻,案件部分事实无法查清,一度给案侦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2、侦查员素质不高、技能薄弱,导致证据的转换、固定、提取、运用能力不高。由于侦查员责任心不强或业务技能不过硬,没有及时把秘密侦查获得的事实转化为有效的诉讼证据,造成案侦工作被动,诉讼证据收集不全面。一些案件有条件从毒品等物证上提取犯罪嫌疑人指纹等重要证据,但没有及时固定、提取或固定提取质量不高,不能作为认定证据使用;而已发现的证据收集不合法或不符合要求,不能成为诉讼证据,致使案件多次退回补充侦查,延长诉讼期限,甚至撤案。

     

    三、在缉毒实战中运用“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几点思考

     

    (一)解决“控制下交付”的立法问题,完善启动与实施机制

     

    1、“控制下交付”手段的立法问题亟待解决。“控制下交付”手段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我国就其明确的含义、定义,实施的范围、内容等,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作出严格意义的规定,都只作了原则性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均只是对使用该手段作了意义上的许可或大范围的定义概括,而没有解决其运用、实施的法律支撑。“国际禁毒公约”中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我国国内法却没有通过相关法律来规范这一侦查手段。目前,在我国的缉毒工作实践中,“控制下交付”手段已被广泛运用,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程序,随意性较大。2002年公安部禁毒局发布的《毒品案件侦查协作规定》中,认为刑法规定的犯罪均可使用该手段,而适用条件等完全不明确,这与当前缉毒工作的复杂形势不相符合,所以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2、完善启动与实施机制,强调实战中实施方案的制作、细化。目前,虽然在我国国内法中还没有明确“控制下交付”手段的规范及定义,但就当前缉毒工作形势的日趋复杂与“控制下交付”手段在实战中的广泛运用这一情况来看,笔者认为,通过法定形式规范“控制下交付”手段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在缉毒实战工作中,有必要就运用此手段在“规范”这一层面作更多有益的探索、尝试。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禁毒实践中,应当着力规范2个方面的运用。一是规范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启动、实施机制。首先,应当由法定有侦查权的机关提出启动控制下交付手段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具体讲明启动手段的理由、范围、内容、方式,实施控制下交付的组织、指挥成员,具体参加的人员,受监控的场所、地点,监控的起止时间等主要内容,然后制作本次实施的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案,与申请一并报决定许可权主体,经审批后方可执行。这是当前禁毒实战应当遵守的启动、实施“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基本程序,也是进入操作规范的第一步。二是规范制作“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方案。制作“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方案,避免工作开展的随意性,同时也是手段运用进入规范程序的必要要求。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缉毒实践中,方案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毒品所经过的可能地区和路线,尤其是交付地点和转运地点;二是毒品可能经过的各地区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机制和方法,案件中“打入人员”或“逆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毒品、毒资的控制方法;三是方案实施后的情况预测,并拟出应对的多种预案,尽可能引向案侦工作的有利方面;四是方案实施的纪律要求,包括保密行为规范与人员保护等情况。当然,在实战中还可能有更多方案内容应当制作,以上只是基本的内容要求。只有制定了实施的具体工作方案,并且精心设计、细化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充分评估各种案件风险,有详实的解决应对方法,才能牢牢掌握侦查主动权,使“控制下交付”取得成功。

     

    (二)增强侦查员的证据意识,提高搜集证据的能力。

     

    涉毒刑事案件的侦办具有相当强的“逆向思维”要求,与其它刑事案件的侦办有较大区别,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案件现场到线索再到证据的寻找、固定,而毒品案件则刚好相反,多数是由线索到初步证据收集,最后才是现场,现场的出现基本意味着案件的成功告破。可以说:其它多数刑事案件看见“现场”是案侦工作硝烟的开始,而缉毒案件看见“现场”,可能整个案侦工作已快结束。在缉毒工作中“进攻才是最好的防守”因此,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缉毒实战中(特别是实施“控制下交付”时)的每一步都要有较强的前瞻性,要有依据法律正确获取与保存证据的意识。

     

    (三)加强缉毒情报信息,为“控制下交付”手段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的情报机构设置不健全、不完善或基本没发挥作用,而情报工作是缉毒工作的生命线,只有不断强化情报工作建设特别是机构设置和运用建设,通过专业人员配置、人力情报网络的建设、技术情报的搜集,提高情报分析、研判水平,才能掌握区域毒情形势,掌握毒贩的动向,从而料敌机先,使“控制下交付”手段作为打击毒品犯罪的主动出击方法更为有效。

     

    (四)强化缉毒队伍建设,全力提升案件查办能力。

     

    一方面,由于受警力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多数地方公安机关的缉毒队伍配置不完善,对缉毒部门定位不准确、不清晰。应在警力向一线、向实战、向基层倾斜的思想指导下,不断强化缉毒队伍建设,逐步扭转缉毒一线力量弱化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基层缉毒民警运用“控制下交付”侦破毒品案件的意识薄弱、控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低的实际情况普遍存在。应加强缉毒民警的业务培训,可采取分地区集中学习、交流互访、定期会谈等形式,使民警明确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条件、方法和纪律,提高运用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切实提高缉毒实战能力和水平。(来源: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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